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2020-11-26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12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等
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通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
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求分别
为请求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以及罚息、
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情况如

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393739J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 9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01
           法定代表人:聂可加
        2、被告一:孙庚文
           身份证号:132430************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3、被告二: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42910E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26 号 1 栋 2 单元 14-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余斌
        4、被告三: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00765258Y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2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芹
5、被告四: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C3J0L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88 号 6 层 658 席位
    法定代表人:马敬忠
6、被告五: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2U3Y7J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208 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
7、被告六: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0492685Q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楼 A 座 5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时文
8、被告七: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165706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费春印
9、被告八: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43174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 99 号 1
    栋 5 单元 13 层 1302 号
    法定代表人:牟德刚
10、被告九: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4T1E6P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306-61 室
     法定代表人:孙庚文
(二)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2
     1、判令九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
以及罚息(自 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始对上述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至实
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九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41,000 元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背景
    2019 年 6 月 6 日,保函申请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提交开
立保函申请书并签了开立保函协议,约定开立保函的受益人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离岸金融中心,基础交易合同是离岸贷款合同,保函金额为 1,000 万欧元,
保函有效期为 2019 年 7 月 17 至 2021 年 7 月 17 日。若北京银行支付保函下款项
的,则保函申请人即应作出全额偿付,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北京银行支付罚息,
承担北京银行因主张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被告一、被
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保函协议
下债务提供全部债务范围的保证期限为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均签署了保
证合同。
    2019 年 7 月 17 日,北京银行向保函收益人开立保函,2020 年 9 月 29 日保
函发生代偿,金额为欧元 9,702,371.11 元,扣除了保函申请人的保证金后还有代
偿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未偿付,本案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因此,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裁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及净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