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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2020-11-26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12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等
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通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
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求分别
为请求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 元及罚息、律
师服务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情况

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393c739J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 9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01
         法定代表人:聂可加
     2、被告一:孙庚文
         身份证号:132430************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3、被告二:马敬忠
         身份证号:610126************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4、被告三: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42910E
                                      1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26 号 1 栋 2 单元 14-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余斌
5、被告四: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00765258Y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 2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芹
6、被告五: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C3J0L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88 号 6 层 658 席位
   法定代表人:马敬忠
7、被告六: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2U3Y7J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208 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
8、被告七: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0492685Q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楼 A 座 5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时文
9、被告八: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165706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费春印
10、被告九: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43174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 99 号 1
   栋 5 单元 13 层 1302 号
   法定代表人:牟德刚
11、被告十: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4T1E6P


                               2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306-61 室
         法定代表人:孙庚文
    (二)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1、判令十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 元以
及罚息(自 2020 年 9 月 29 日开始对上述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至实际
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十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34,000 元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背景
    2019 年 6 月 6 日,恒泰艾普向北京银行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署了开
立保函协议。保函协议约定,开立保函的受益人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
融中心,基础交易合同是离岸贷款合同,保函币种为欧元,保函金额为 810 万欧
元,保函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若北京银行支付保函
下款项的,则恒泰艾普应作出全额偿付,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北京银行支付罚
息,承担北京银行因主张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同时,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
被告十对保函协议下债务提供全部债务范围的保证期限为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
并签署了保证合同。
    2020 年 1 月 3 日,北京银行向保函收益人开立保函。2020 年 9 月 29 日保函
发生代偿,代偿金额为欧元 7,201,760 元。由于恒泰艾普未支付代偿款项,本案
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因此,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裁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及净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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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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