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1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 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3%以上的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以下简称“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 动人”)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 《关于提名朱乾宇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增补董 事暨提名王莉斐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增补 董事暨提名安江波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公司董 事会同意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3%以上的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 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 会将《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杨成虎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和《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 名选举蓝贤忠、俞丹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临时提案提交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公司董事会 同意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及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站(www.szse.cn)上刊载了《关于持股 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延期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会议通知 2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延期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12,113,257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2.3 公司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2020 年 8 月 5 日增持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 3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继而使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了 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截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13,938,222 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6%。 因此,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买入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 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北京硕晟及其 一致行动人仅对持有的公司 35,605,663 股股票具有表决权,对剩余的 78,332,559 股股票不具有表决权。 2.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415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18,354,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52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743,11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53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103,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94.3896%;反对 5,311,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 份的 2.4325%;弃权 6,939,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 份的 3.17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4,498,27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793%;反对 5,311,390 股,占 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04%; 弃权 1,93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3%。 2.《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采 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 1 名非独立董事 2.01.关于选举王莉斐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78,200,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35.813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594,88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1.8651%。 2.02.关于选举杨成虎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2,025,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55.884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019,73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70%。 3.《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采用 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 2 名独立董事 3.01.选举安江波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3,376,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705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959,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7207%。 3.02.选举朱乾宇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050,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59.101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7,256,24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6.1040%。 3.03.选举蓝贤忠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39,234,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9.562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248,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0.8397%。 3.04.关于俞丹平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0,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704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3%。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及《关于持股 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 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 15:00 时结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 项议案获得审议通过,杨成虎、 朱乾宇及蓝贤忠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王莉斐、安江波及俞丹平均 未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6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徐恺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