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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02-08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03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0) 、《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
中,对下属子公司等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通知,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诉求分别为请求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
元、欧元 8,717,909.16 元及罚息、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等事宜进行了公开披露。现北京银行向法院申请,分别就该两个案
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公司该案件相关子公司等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下发的(2020)京 01 民初 487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孙庚文、
马敬忠、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
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
扣押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限额为人民币 56,819,157.42 元。公司
该案件相关子公司等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京 01 民
初 488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孙庚文、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
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恒
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锦州新锦
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
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实施限额为人民币 68,780,841.94 元。


    一、   (2020)京 01 民初 487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与孙庚文、马敬忠、四川川油工程技
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
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清路支行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庚文、
马敬忠、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
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
措施,保全限额为人民币 56,819,157.42 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以担保书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 56,819,157.42 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庚文、马敬忠、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
(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
瑞恒科技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名

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限额为人民币 56,819,157.42 元。


    二、   (2020)京 01 民初 488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与孙庚文、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
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锦州新
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恒泰
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
支行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庚文、四川川
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
技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
为人民币 68,780,841.94 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担保书对上述

财产保全提供 68,780,841.94 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庚文、四川川油
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
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名下相应价

值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限额为人民币 68,780,841.94 元。

    三、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法院已分别冻结了三家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
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户
账户人民币68,780,841.94元,请参见公司2021年2月4日披露的公告《关于子公司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该等事项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项的进展情况,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京 01 民初 487 号《民事裁定
书》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京 01 民初 488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