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033 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的回复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1〕第 86 号),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上 市公司”或“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就关注函所涉及问题答 复如下: 2021 年 2 月 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称, 因你公司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你公司下属三家子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目前,你公司及子公司共 22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合计 270.91 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 司就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1.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被冻结账户 2020 年 度收付款金额、被冻结金额占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比例等,说明上述 22 个银行 账户不属于主要银行账户的具体依据,上述 22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因该事项你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拟采取的解决措 施,同时审慎判断你公司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9.4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分别说明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 恒泰艾普集团账户情况分析表如下: 2 恒泰艾普集团账户情况分析表 单位:元 恒泰艾普集团股 锦州新锦化机械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 廊坊新赛浦特种 合计数 份有限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装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数量: 19 11 6 13 49 截止 2021 年 2 月 22 3,262,433.90 1,745,560.33 1,055,520.16 6,868.84 6,070,383.23 日账户余额: 截止 2021 年 2 月 22 2,171,306.78 1,701,745.15 1,055,405.62 5,729.90 4,934,187.45 日被冻结账户余额: 冻结资金占账户余 66.55% 97.49% 99.99% 83.42% 81.28% 额比: 冻结资金占整个集 团(合并口径)2020 1.37% 1.08% 0.67% 0.004% 3.12% 年 9 月 30 日货币资 金比(未经审计): 2020 年度收入总流 30,985,683.75 87,998,153.20 110,684,800.99 入: 303,602,285.60 533,270,923.54 其中:已被冻结 22,913,678.95 25,504,288.61 110,324,800.99 账户 2020 年总流入 226,848,143.80 385,590,912.35 未被冻结 8,072,004.80 62,493,864.59 360,000.00 账户 2020 年总流入 76,754,141.77 147,680,011.16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披露日,集团公司(合并口径)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共计 23 个,集团公司总账户数量 259 个,被冻结账户数量占账户总数比例为 8.88%。 公司属下三家子公司 2021 年销售回款经业务部门与客户沟通,回款方式可调 整为商业承兑及银行承兑或通过其他一般账户进行结算,新签署合同采用银行承 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方式回款,或通过一般结算账户及其他全资子公司代收。综上, 目前子公司除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油设计”)之 外其他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川油设计的一般结算账户兴业银行草堂支行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被冻结金额 166,241,990.37 元,暂没有收到裁定书也没有询问到司法冻结案由。 2020 年 9 月 30 日川油设计营业收入 3099.55 万元(未经审计),占集团营 业收入 7.86%。川油设计总资产 21531.60 万元,占集团总资产 4.75%;川油设计 净资产 12809.64 万元,占集团净资产 4.38%。川油设计在整个集团业务当中所占 的比重较小,且其所属工程板块也非集团以后战略重点发展方向。因此,基于前 3 述分析,川油设计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号之一。 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已与北京银行达成初步还款意向,并拟在本月 25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北京银行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解封对公司下属三家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冻结,根据还款意向安排,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向北京银行还款 2,000 万元。 2、结合行业形势、企业自身状况等优化公司战略,进一步调整业务板块结 构,着力提高板块之间的协同能力;同一板块内部,资金、资源向核心优势企业 聚焦。 3、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工作,夯实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市场机制加 快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化进度,依靠新产品新技术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毛利率水 平。 4、重视客户信用甄别,提升风险控制水平。 5、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减少坏账损 失。 6、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强化成本考核指标。 7、积极寻求行业内、外的战略合作伙伴,通过合作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 8、积极与银行及基金公司沟通,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及应收账款的回收解决 相关债务。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并分别说明判断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9.4 条“上 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 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公司及下属三家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因集团公司本部为投 资管控型企业,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公司各业务板块下沉至各子公司, 4 故集团本部银行账户(基本户及一般户)被冻结,不会对具体的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因此,集团本部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下属三家子公司银行账户基本户被冻结,虽对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 响,如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完成的投标业务约定回款账户为被冻结的 基本户,但尚不构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 恢复正常”,其原因主要为此三家子公司生产经营截至目前正常运行,采购、销 售合同正常执行,为生产经营所准备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其次,与部分客户、 供应商结算方式可变更成承兑汇票结算;再次,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部分业务可转至其下属子公司,由其子公司完成生 产销售。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被冻结资金合计 4,934,187.45 元,占最近一期(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0.21%,货币资金比例为 3.12%,占比很小。 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是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除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外,子公 司其他银行账户仍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支付结算业务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因此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9.4 条(一)、(二)所规定情形。 2.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你公司与多名债权人之间存在诉讼事项, 请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涉及的各项债务纠纷的具体进展情况,所需承担的清偿 义务金额及清偿资金来源,自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资产是否存在其他 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说明上述 事项对你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具体影响,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 说明拟解决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同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公司与多名债权人之间存在诉讼事项的说明,请见下表一。 经公司自查,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5 而未披露的其他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集团公司本部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为投资管控型企业,公司收入、利润 主要来源于各控股子公司,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情形。 三家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工程服务类企业,其公司银行 账户被冻结,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款项支付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子公司可以 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结算业务,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 实质影响。且上述三家子公司亦有下属子公司,其现有的业务一定程度可以通过 下属公司完成和结算,所以本次冻结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但日常的生产经营尚可正常开展。公司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可以正常进 行。 综上,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影 响,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 条 (一)、(二)项所述的情形。 公司将积极与北京银行保持沟通,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争取早日解除对三 家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以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截至本关注函 回复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与北京银行达成的初步还款意向,向北京银行还款 2000 万元。 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及管理层将积极与相关方保持沟 通、协调,妥善处理本次银行账号被冻结事项,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 复至正常状态。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6 表一:诉讼事项的说明 清偿义务 清偿 诉讼案 拟解决 具体时间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具体进展情况 金额(万 资金 件名称 措施 安排 元) 来源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9)辽 01 民初 839 号《传 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传唤公司于 2019 未进入正式审理阶段。本公司、孙 年 9 月 6 日上午 9 时 00 到二十五号法庭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应诉。起诉状显 庚文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不 示:孙庚文与程富于 2014 年 9 月签署涉及 Range 公司的《协议书》(以下简称" 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 协议书")约定:1、程富控股的 AbrahamLimited(以下简称"Abraham 公司")以 程富股 过一审、二审管辖权异议程序,最 涉案金额 1200 万美元的价格认购 Range 约 7.1267 亿股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2、 暂不 权纠纷 终程富败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8,568(义务 暂不适用 暂不适用 Abraham 公司认购标的股权后,恒泰艾普应向 Abraham 公司收购标的股权。收购标 适用 案 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作出终审裁 待定) 的股权的价格为 1200 万美元及其按年化 20%计算的固定收益。3、如果在约定的时 定,认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 间内恒泰艾普未完成收购,孙庚文应按约定的价格自行收购。此后,程富依约通过 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 其控股的 Abraham 公司完成对标的股权的认购,Abraham 公司将标的股权对外转让 中级人民法院。 情形下收取转让款的权利让与原告。恒泰艾普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标的股权,孙庚 文也拒绝依约自行收购标的股权并向程富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8 年 11 月 8 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恒泰艾普以及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 已仲裁完成,裁决如下:1、恒泰 2021 年 6 月 司(以下简称“新锦化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泰艾普向中关 艾普须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支付 30 日之前 中关村 村并购母基金转让其持有新锦化公司的 35%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4.2 亿元。依 股权回购价款 490,532,383.56 出让 完成相关审 拟出售重 并购母 照《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之约定,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向恒泰 元以及以 4.2 亿元为基数、以单利 子公 计尽调手续 52,200 要子公司 基金仲 艾普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2.52 亿元,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向恒泰艾普支付第二 年化 12%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计 司股 初稿及合同 部分股权 裁案 笔股权转让款 1.68 亿元。同日,恒泰艾普、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以及新锦化公司签 算至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实际支付 权 相关细节, 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第 1.2 条约定,自新锦化公司工商变更完成 完毕之日止的损失;2、支付中关 后续进行相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有权在任一时点选择:2)要求恒泰艾普以现 村并购母基金的律师费 200 万元; 关公告,完 7 金方式回购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少数股权,回购金额应保证中关村 3、新锦化公司和恒泰艾普对 200 成股权交 并购母基金的收益不低于单利年化 12%。为实现上述回购权,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有 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4、本 割。 权向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按照上述中 案仲裁费 2,481,236.94 元由恒 关村并购母基金确定的价格购买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的全部或部 泰艾普与新锦化公司共同承担;5、 分股权。新锦化公司或恒泰艾普有义务在收到前述通知后的九十日内按照本条确定 恒泰艾普和新锦化公司共同向中 的价格向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购买届时其持有的新锦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关村并购母基金支付本案财产保 并支付对价。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依约支付了 4.2 亿元的股权转让款。 全费 5000 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2019 年 5 月 27 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登记成为新锦化公司的股东。2020 年 2 月 25 费 495552.1 元。 日,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向恒泰艾普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回购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 目前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已经申请 限公司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回购通知”),要求恒泰艾普以现金方式回购中 法院司法冻结公司持有的参股公 关村并购母基金持有的新锦化公司全部股权。回购通知已届九十日,中关村并购母 司欧美克 1342.60 万股股权、子公 基金认为恒泰艾普未按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因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司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 2169.55 万股股权、子公司锦州 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499.80 万股股权。 8 已仲裁完成,裁决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作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1、恒泰艾普 设立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基 向经开盛世基金支付份额转让价 石出资人发起设立北京易丰恒泰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丰 款 35,727,091.11 元,并支付逾 恒泰基金”),基金总规模为 6 亿元,恒泰艾普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2.94 亿元。 重庆市 期违约金(该等逾期违约金以未支 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与北京易丰恒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 具体回款进 长寿区 付份额转让价款金额人民币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度协议已签 经开盛 35727091.11 元为基数,自 2020 全资子公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共同签署《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并 出让 署,有镇雄、 世股权 年 4 月 2 日起计算至该份额转让价 司四川川 购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公告。2019 年 4 月 19 日,易丰恒泰基金向公 子公 昭阳及中成 投资基 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 油设计工 司控股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增资 1.8 亿 司股 输配气项目 金合伙 的比例计算);2、恒泰艾普向经 程勘察有 元,用于新锦化机北京透平机械研发销售中心和重庆第二生产基地建设。综合考虑 权及 合同总额为 企业 开盛世基金支付律师费、保全受理 2,542.95 限公司 公司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业务的发展战略及新锦化机产能扩张效率等因素,公司决 应收 7007.24 万 (有限 费等补偿费用 240533.45 元;3、 2021 年上 定暂缓重庆第二生产基地项目建设,重庆盛世也因此要求退出易丰恒泰基金有限合 账款 元,2021 年 合伙)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28079 元,全 半年预计 伙。为维持易丰恒泰基金及新锦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2019 年 12 月 20 日,经 部分 上半年预计 基金份 部由恒泰艾普承担。 大额回款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收购重庆盛世持有的易丰恒泰 回款 可回款 额转让 之后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 2500 万元 基金的 30%的份额(即认缴出资 1.8 亿元,其中已实缴 6,120 万元)。公司与重 2500 万元 价款纠 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庆盛世签署了《关于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 左右。 纷案 12 月 30 日支付重庆盛世 495 万 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综合基金项目投资情况,转让价款经双方 元。 协商定为人民币 6,546 万元。重庆盛世认为公司未按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全 重庆盛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部支付义务。因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基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从被冻 份额转让价款 35,727,091.11 元及违约金等,并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 结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转 362.05 万元。 9 法院安排于 2021 年 2 月 7 日提交 了证据,并通知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开庭。法院已组织调解,双方同 意调解,目前正在积极调解过程 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6 日,保函申请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提交开立保函 中。 2021 年 2 月 申请书并签了开立保函协议,约定开立保函的受益人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 之前北京银行已申请法院司法冻 23 日向北 金融中心,基础交易合同是离岸贷款合同,保函金额为 1,000 万欧元,保函有效期 结公司银行账户及子公司川油、新 京银行还款 为 2019 年 7 月 17 至 2021 年 7 月 17 日。2019 年 6 月 6 日,恒泰艾普向北京银行提 赛浦及新锦化的银行基本户;于 2,000 万 交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署了开立保函协议。保函协议约定,开立保函的受益人是 2021.2.9 至 2024.2.8 查封新赛浦 以其 元,抵押房 北京银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基础交易合同是离岸贷款合同,保函币种为 位于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耀华道 2 他融 包括不限 产拍卖余款 1,591.97 行担保 欧元,保函金额为 810 万欧元,保函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0 号的一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翼 资方 于股权融 由法院分配 (万欧元) 案件 日,若北京银行支付保函下款项的,则恒泰艾普应作出全额偿付,并按照每日万分 (2017)廊坊开发区不动产权第 式完 资等 约 2000 万 之五向北京银行支付罚息,承担北京银行因主张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 0008832 号;于 2021.2.6 至 成 元归还北京 的全部费用。同时,被告对保函协议下债务提供全部债务范围的保证期限为两年的 2024.2.6 查封新锦化位于锦州市 银行,剩余 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保证合同。2020 年 1 月 3 日,北京银行向保函收益人开立 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二段的 款项包括不 保函。2020 年 9 月 29 日保函发生代偿。由于恒泰艾普未支付代偿款项,本案各保 九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辽 限于股权融 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锦州市不动产权第 资等方式归 0000933 号、0000926 号、0000925 还。 号、0000929 号、0000928 号、 0000927 号、0000931 号、0000895 号、0000930 号。 10 3.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无。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