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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1-03-1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03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收到一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 执 212 号《执行通知书》。


    一、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关于恒泰艾普、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民事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
3163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向本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
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
定的义务。


    二、 涉及该纠纷所确定义务


     此仲裁纠纷事项公司已于 2020 年7月1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
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 C 座 16 层 N1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关村大河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被申请人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3370273Q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包笠
     3、被申请人二: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费春印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合称“被申请人”)
    (二)仲裁裁决事项
    1、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490,532,383.56 元以及 4.2 亿元
为基数、以单利年化 12%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实际支
付完毕之日止的损失;
    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 200 万元;
    3、被申请人二就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2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4、本案仲裁费 2,481,236.94 元(仲裁员报酬 1,426,736.9 元,机构费用 1,054,
500.04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二被申请人应向
申请人支付其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2,481,236.94 元;
    5、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及财产保全责任
保险费 495,552.10 元;
    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就上述项下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 公司的财务情况和逾期债务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 45.28 亿,银行借款及基金债务共 10.71
亿,财务数据请详见于公司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现存债务明细情况、债务到期情况等请详见
于公司 2021 年 2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现有债务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9)、公司 2021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21-033)。

    四、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对该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 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项的进展情况,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 执 212 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