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1-04-29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 D-032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1]D-0570 号)。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
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恒泰艾普 2019 年度、2020 年度连续大额亏损;受
流动性风波影响,恒泰艾普现金流紧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存在 8.4 亿元
逾期债务,债权人已实施银行账户、主要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股权查封冻结等措施。
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恒泰艾普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
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规定,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
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

                                               1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322 号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表
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些事
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
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经过审计,我们发现,恒泰艾普 2019 年度、2020 年度连续大额亏损;受流动
性风波影响,恒泰艾普现金流紧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存在 8.4 亿元逾期
债务,债权人已实施银行账户、主要子公司及联营企业股权查封冻结等措施。这
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恒泰艾普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
不确定性。

    恒泰艾普管理层采取相关措施,预计能够获取足够的资金解决债务问题,恒
泰艾普管理层拟/已采取的改善措施详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
制基础,恒泰艾普已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做出了充分披露。持续经营重大
不确定性段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

    三、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恒泰艾普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的具体影响

    上述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涉及事项对恒泰艾普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
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恒泰艾普的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
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重要性水平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
的重要性》及其指南,来确定恒泰艾普 2020 年报审计重要性水平。基于恒泰艾普
的具体情况,选取的基准为“资产总额”,根据职业判断重要性水平确定为该基准
的 0.5%,计算结果取整后重要性水平确定为 1720 万元。



                                     2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322 号




    六、编制基础和本专项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恒泰艾普定期报告审核之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2021 年 4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