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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2021-05-2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1-08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
况
     (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
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 号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1)1 号。
     1、主要内容
     “经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一是公司 2016 年、2017 年两次将对 RangeResourcesLimited(以下简
称 Range)公司的应收款项转换为其他债权时,均未考虑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
差异,且 2018 年应收 Range 款项减值测试方法依据不足;二是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未及时披露《补充协议》,而是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才进行披露;三是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
法律意见》中,称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坦)接受恒泰艾普委托,作
为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事宜出
具专项法律意见。但公司表示,嘉坦不是公司委托,而是公司新任常年法律顾问
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恒泰艾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秘,现任董事长、董秘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
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后,充分重视相关问题,认真分析原
因,充分吸取了本次信息披露工作的教训,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进行了深入学
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经查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恒泰艾普披露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恒泰艾普与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4.2 亿元交
易对价向母基金转让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35%
股权。同日,恒泰艾普与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约定母基金享有回购选择权、领售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清算
优先权、优先认购权、董事权利等,其中回购选择权条款约定自新锦化机工商变
更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母基金有权在任一时点要求恒泰艾普回购本次所转让
的新锦化机股权,回购金额应保证母基金收益不低于单利年化 12%。2020 年 7 月
17 日,恒泰艾普披露《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母基金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要求恒泰艾普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包括回购价款本金 4.2 亿元以及
股权回购价款收益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8 日合计为 7,246.55 万元,并要求支付逾
期付款损失。恒泰艾普未就签署上述《补充协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7 月 24 日才在《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以及
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恒泰艾普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的规定。
    恒泰艾普时任董事长孙庚文、时任总经理杨华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恒
泰艾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恒泰艾普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庆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恒泰艾
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庚文、时任总经理杨华峰、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庆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后,充分重视相关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充分吸取了本次信息披露工
作的教训,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和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