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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5-2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2021-08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恒泰艾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凡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
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或股票股利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分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2)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②公司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为正但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或

    ③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

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

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

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