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2021-05-31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09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通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艾普”)于近日获
悉孙庚文先生已向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发出通
知函,主要内容包括“解除与银川中能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本人与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正式解除”。

    一、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

    孙庚文先生向银川中能发出的《通知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本人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本人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7,600 万股股份作价 5.7 亿元人民币转让给银川中能,
银川中能应于 2019 年 8 月 4 日前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以下简称“本次股份交易”)。
本次股份交易完成后,本人以剩余所持恒泰艾普 35,355,137 股股份与银川中能保
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三年,自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计算。
    2.本人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将 7600 万股股份全部转
让过户给银川中能,但银川中能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股份转让款,期间
经本人多次以各种方式催促,截至本通知函发出之日,银川中能仍有 8600 万元
股份转让款未向本人支付。
    3.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6.2 条的约定,在银川中能成为恒泰艾普控股股
东后,将承继本人作为恒泰艾普控股股东期间为上市公司经营、投融资及公司相
关事项而对外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以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经
营及投融资行为。
    4.2019 年 12 月 29 日,本人为恒泰艾普向浙商银行的 2.2 亿元贷款提供保证
责任,此时本人已不是恒泰艾普控股股东,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上述约定,
本人本无义务为恒泰艾普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责任,但鉴于银川中能希望本人提
供担保以顺利保障恒泰艾普获得银行贷款,为此银川中能向本人出具了《承诺函》
“自孙庚文先生为恒泰艾普向浙商银行该笔 2.2 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后 3 个月内,
将用其他担保方式从浙商银行替换孙庚文先生所提供的担保,解除孙庚文先生对
浙商银行就上述贷款所承担的所有担保责任,并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孙庚文先
生的担保解除手续,孙庚文先生即不再承担该担保责任。如承诺人未在上述期限
内解除孙庚文的担保责任,则孙庚文有权解除与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
    5.在本人为恒泰艾普的银行借款提供上述担保后,银川中能未能按照《承诺
函》的约定为本人解除担保或替换其他担保,且由于恒泰艾普后续未能按期还款,
现已导致本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全部被司法冻结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给本人
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基于上述情况并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和银川中能的承诺,本人现向银川中能
郑重通知如下:
    1.自银川中能收到本通知函之日,本人解除与银川中能签订的《一致行动协
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本人与银川中能的一致行动关系正式解除。
本人作为恒泰艾普股东将按照独立决策原则处理上市公司后续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1)行使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依法请
求、召集、主持股东大会;(4)同意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5)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2.请银川中能自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 5 日内向本人支付剩余 8600 万元股份
转让款及迟延履约费用、违约金及债务利息等,并用其他担保方式替换、解除本
人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并根据《承诺函》向本人支付违约金,否则本人将通
过一切法律手段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银川中能与孙庚文为一致行动人,银川中能系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刘亚玲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银川中能与孙庚文合计持有恒泰艾
普股份比例为15.63%。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银川中能持有恒泰艾普股份 10.67%,在董事会席位
中继续占多数,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其他事项
    公司已通知相关当事人,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银川中能针对上
述情况的书面回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为孙庚文单方面的通知,且《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
协议》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在协议有效期限内
为不可撤销的,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约定。”因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待权威机构的进一步
确认。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