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09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硕晟科技及李丽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本决议内容按照 5%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数,董事孙玉芹、刘庆枫、独立董 事叶金兴、程华、朱乾宇对此表示反对,理由是尊重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独 立董事蓝贤忠弃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 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召开。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134,74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083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6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8,529,0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410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85,433,3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9972%。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6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2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0 人,代表股份 64,701,40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9.085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38,512,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4082%。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笠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58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55.68%;反对 61,134,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40.72%;弃权 5,4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3.60%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0%;反对 2552888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6%;弃权 54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06,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79.93%;反对 20,451,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2%;弃权 9,6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6.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4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0%;反对 20451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8%;弃权 96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727,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79.75% ;反对 19,424,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4%;弃权 10,98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7.32%。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1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8%;反对 19424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1%;弃权 10982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420,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73.55% ;反对 19,930,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8%;弃权 10,36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6.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6%;反对 19930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3%;弃权 10366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969,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73.91% ;反对 20,700,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3.79%;弃权 9,0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6.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7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9%;反对 20700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3%;弃权 9048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561,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72.98% ;反对 21,125,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4.07%;弃权 10,03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6.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3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3%;反对 21,125,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3%;弃权 10031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245,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80.76% ;反对 19,850,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2%;弃权 9,03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6.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6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2%;反对 19850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弃权 9038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6%。 8、审议未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96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51.93%;反对 70,894,8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47.22%; 弃权 1,2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0.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反对 35,289,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弃权 1272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651,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72.37% ;反对 21,562,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4.36%;弃权 10,5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7.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反对 21562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弃权 10504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235,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 73.42% ;反对 19,875,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13.24%;弃权 10,6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7.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9%;反对 19875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9%;弃权 10606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涛、薛冰鑫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