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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银川中能等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21-07-16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1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银川中能等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获悉安徽
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何伟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的(2021)皖 16 民初 404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情
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何伟
         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2、被告: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龙
     3、被告:刘亚玲
         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4、被告:马敬忠
         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二)调解书内容
    原告何伟因与被告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刘亚玲、马敬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1 年 8 月 15 日之前偿还何伟借款
本金 2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25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8 月
29 日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为 583.56 万元;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即年利率 15.4%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为 288.75 万元,下余利息以 2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5 月 21 日起按
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
律师费 30 万元。
    二、刘亚玲、马敬忠对上述第一项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何伟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质押给何伟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57)14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及孳息经变卖、拍卖及
其他等方式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21188 元,减半收取 10599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0994 元,由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伟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质押给
何伟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57)14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
票及孳息经变卖、拍卖及其他等方式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
将根据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1)皖 16 民初 404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