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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1-08-0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2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 、《关
于子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 ,2021 年 2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对下属子公司
等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通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求分别为
请 求 被告对恒泰艾普应偿付原 告的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 元、欧元
8,717,909.16 元及罚息、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等事宜进行了公开披露。后该案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在法院开庭组织下调解
结案,法院作出(2020) 京 01 民初 487 号、488 号民事调解书。现因公司没能按
照约定偿还给北京银行,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 ) 京 01
执 855 号、856 号执行通知书。


    一、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马敬忠、孙庚文、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艾普
(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
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实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合同
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 0) 京 01 民初 487 号、488 号民
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实验区科技创新片
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7 月 06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
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   报告财产令内容
    马敬忠、孙庚文、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艾普
(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
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1 年 07 月 06 日立案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实验区
科技创新片区支行申请执行马敬忠、孙庚文、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锦
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
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
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责令你(单
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
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   风险提示
    (一)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并带来以下
后果:
    1、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2、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3、向公安、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文书限制出境、
股权变更、借贷等权利;
    4、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非经
营必需车辆,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进行高额消费;
    5、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的公告、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仓储、
保管、租赁等费用;
    6、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对该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   解决措施
       1、结合行业形势、企业自身状况等优化公司战略,进一步调整业务板块结
构,着力提高板块之间的协同能力;同一板块内部,资金、资源向核心优势企业
聚焦。
       2、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工作,夯实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市场机制加
快新产品新技术的市场化进度,依靠新产品新技术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毛利率水平。
       3、重视客户信用甄别,提升风险控制水平。
       4、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减少坏账损
失。
       5、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强化成本考核指标。
       6、积极寻求行业内、外的战略合作伙伴,通过合作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
       7、积极与银行及基金公司沟通,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及应收账款的回收解决
相关债务。


       六、   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项的进展情况,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 ) 京 01 执 855 号、856 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