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9-29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4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终 706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3370273Q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包笠
     2、被上诉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TLFA0T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 9 层 908
         法定代表人:王莉斐
     3、被上述人:李丽萍
         身份证号:13012419760131****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二)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硕晟公司、李丽萍的诉讼
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硕晟公司、李丽萍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背景
    恒泰艾普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 14:00 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中指
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 2020 年 8 月 5 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故在达到 5%以后买入的股份在买入后 36 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硕晟科技及其李丽萍认为在 2020 年 8 月 5 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已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完全适当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不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认为其享有的表决权是法定的固有权利,
非经法定权利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和限制,认为恒泰艾普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未将其 35,785,580 股股票的表决权计入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表
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 0108 民初 202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作出的《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关于“孔晓丽当选
为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决议内容不成立;
二、驳回原告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
司 2021-097 号公告)。


    四、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实际经营业绩以公司披露的
定期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终 706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