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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孙庚文与银川中能、马敬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21-11-23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6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庚文与银川中能、马敬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近日收到
孙庚文的代理律师发来的电子邮件,孙庚文与银川中能、马敬忠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作出了(2021)京 01 民初
641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孙庚文与被告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公司)、
被告马敬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庚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1.银川中能公司
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款 8600 万元; 2.银川中能公司向孙庚文支付逾期支付股
份转让款的违约金 29,326,000 元(以 86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最终计算至银川中
能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银川中能公司向孙庚文支付逾期偿还债务的违
约金 23,579,791. 78 元〈以未偿付债务 70,916,667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计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最终计算至
银川中能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4.马敬忠对银川中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5.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确认:在(2021)京 01 民初 641 号案中,
孙庚文的诉讼请求为:1.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款为
8600 万元;2. 支付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 29,326,000 元(以 8600 万元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日期自 2019 年 8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 );3.支付逾期偿还债务的违约金 23,579,791. 78 元(以 70,916,667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日期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计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 )。截止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诉讼请求总金额为 138,905,791. 8
元;两项违约金的比例均为每日万分之五。
    二、对于股份转让款 8600 万元,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一致确认
按如下时间支付:
    (1)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含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指定的第三方,下
不赘述)应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孙庚文(含孙庚文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下
不赘述)支付股份转让款 3700 万元;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同意,若
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未能在前述时间内支付 3700 万元的,孙庚文同意给予银
川中能公司、马敬忠 20 日(日历日,下同)的宽限期;
    (2)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
款中的 1000 万元;
    (3)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 2022 年 3 月 30 日前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
款 1900 万元,孙庚文同意给予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宽限期,宽限期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4)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向孙庚文支付股份转让
款 2000 万元,孙庚文同意给予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宽限期,宽限期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三、对于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经协商,孙庚文同意逾期支付股份
转让款的违约金 2500 万元,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
孙庚文支付完毕;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全面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孙庚
文免除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剩余部分违约金。若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未能按
时支付的,孙庚文同意给予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 3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
后仍未能支付的,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处理。
    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同意,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全面履行完毕
本协议约定义务后,孙庚文不再主张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免除银川中能公司、
马敬忠支付逾期偿还债务违约金 23,579,791. 78 元(计算日期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计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的义务。
    四、 孙庚文指定的第三方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民生银行空港支行... ...
    五、孙庚文与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一致同意,如果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
逾期(如有宽限期则为宽限期届满之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笔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款、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等),银川中能公司、马敬
忠应立即(逾期付款发生时的次日;如有宽限期则为宽限期届满之次日)按照本
协议第一条确认的诉讼请求总金额 138,905,791. 8 元向孙庚文一次性支付完毕剩
余的全部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款、逾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违约金、
逾期偿还债务违约金等);同时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应以第一条确认的诉讼请
求总金额 138,905,791. 8 元中的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按照
每日万分之四点五向孙庚文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六、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后,孙庚文与银
川中能公司、马敬忠就《股份转让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
补充协议的履行均不存在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依据该等协议向对方主张
任何权利。
    七、案件受理费 368,164. 5 元,由银川中能公司、马敬忠负担(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支付给孙庚文)。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