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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8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有增加临时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李丽萍、王潇瑟
 合计持有公司股123,938,222 股,其中123,758,153 股股份具有表决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 10月 29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
 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
 月13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
 5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2,243,0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804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22,484,9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57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123,758,1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3790%。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 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88,484,92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2.425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
 22,484,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1575%。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玉芹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
 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了《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莉斐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957,28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124.365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440,982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1200%。
     根据表决结果,王莉斐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龙海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49,79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6.761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49,796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8196%。
     根据表决结果,龙海彬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张后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000,00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28.26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张后继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李显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李显要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了《关于增补董事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安江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203,507,5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95.884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870,308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9.4768%。
     根据表决结果,安江波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郭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20,23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的
 45.664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20,239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7772%。
     根据表决结果,郭荣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史静敏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205,466,12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
 的96.807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828,899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8.1875%。
     根据表决结果,史静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贺强、孙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