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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1-0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0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
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三会资料不完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
表决票、会议决议缺失较多,存在出席会议的部分董事、监事未在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签字等问题。
       2、三会运作程序及统计等存在瑕疵。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多次未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进行通知、存在部分董事表决票仅签字未表决及矛盾情
况、三会会议资料记载内容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总经理提名、未采纳两名独立董事延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提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召开日期与持股 10%以上股东提请召开的日
期不符、公司对职工监事资格认定前后不一致。
    3、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更新不及时。公司制度中,除《募集资
金专项管理制度》外,制定年份均为 2016 年,未能及时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
同时,公司未建立对各级下属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
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控制制度。
    4、印章管理不规范。公司印章管理存在无公章使用台账、印章终审人员与
制度规定不符,未经终审人员审批即用印、用印审批意见不一致、用印文件或附
件有涂抹且未对涂抹部分进行说明或者签字、经办人员代签、用印审批流程不全、
《公章使用审批表》有 2 个版本、西藏恒泰艾普等子公司用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5、董事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恒泰艾普对公司董事马敬忠发放顾问费
未经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议,2019 年 7 月至今未与马敬忠签署劳动合同,
未签署顾问合同,公司对马敬忠的顾问费部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
    6、子公司及孙公司管控不善。公司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孙公司瓜州县成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成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任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瓜州成宇股权
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7、内控存在的其他问题。公司存在 2021 年 6 月以来未给上市公司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集团高管办公会及经理办公会
签字不全、对外担保合同信息不完整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未及时披露恒泰艾普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二是未披露监事会《恒泰艾普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事项。
    2、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 8 月,公司披露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过程中,在自身保管冯珊珊任职工监事的相关决议文件不善的情况下,
未采取必要手段予以核实即披露其任职资格存疑。但在后续披露的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中不再质疑冯珊珊的任职资格。对职工监事冯珊珊任职资格
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公司法》(主席令第 15 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六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
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
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第七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包笠对
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
司及包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
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需明确整改措施、整
改时限及责任人,于收到该措施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包笠应配
合公司相关整改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
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9 号)。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