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银川中能2022-01-0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3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楼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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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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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 1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 2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 3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 7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 9 -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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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本次简式变动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 指
告书》
报告书》
恒泰艾普/上市公司 指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川
指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中能
厚森投资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川中能与厚森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表决权即 9.27%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
销的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述委托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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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
住所/通讯地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 67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张友龙
经营期限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2YEL0E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策划;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中能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36%
2 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 30%
露泉恒通(珠海)实业合伙企业(有限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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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4 安徽四季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5%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在其他境内外
上市公司拥有
长期居住 其他国家或 权益的股份达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地 地区居留权 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张友龙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长 无
董事兼总
刘亚玲 男 中国 北京 无 无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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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厚森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
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恒泰艾
普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会主动增持或减
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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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6,600 万股股票,即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 9.2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厚森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票的表决权,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27%的股份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厚森投资,厚森投资接受上
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
普”)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恒泰艾普 9.27%的股份,即 6600 万股(以下简称“标
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
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
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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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恒泰艾普 6600 万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恒泰
艾普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
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
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
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
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
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恒泰艾普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
增持部分恒泰艾普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
定代表乙方参加恒泰艾普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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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委托的 6,600 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
态,其中质押数量为 2,3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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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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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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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交所、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备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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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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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上市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称 所在地 院 4 号楼 401 室
股票简称 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 300157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义务人注
务人名称 园 67 号办公楼
册地
拥有权益的 有无一致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 有 □ 无√
股份数量变 行动人
股人发生变化□
化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
义务人是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否为上市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
公司实际
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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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6600 万股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9.27%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露义务人拥
有 权 益 的 股 变动数量:66,000,000 股 持股数量:0 股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变动比例:9.27% 持股比例:0%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 方式:表决权委托
式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是 □ 否 □ 不适用 √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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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 否√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批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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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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