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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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
工程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对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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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报告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
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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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督促公司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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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在
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
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
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其他内部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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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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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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