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恒泰艾普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
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上述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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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均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
容,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
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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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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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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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请见附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按
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
达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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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事项时,除按照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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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
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
务部与法务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
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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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报名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
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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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 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
息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
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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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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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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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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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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