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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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更换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
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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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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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
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
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经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
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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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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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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