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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

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

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

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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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

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

关注和/或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检

查。

       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

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并形成有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

中签字。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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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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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资金占用情

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审

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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