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证券事务档案管理制度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档案管理制度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事务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档案管
理更有效地为公司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公司的发展,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实施办法》”)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三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函件、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资料;
(二)证券事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各类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批复、报告、函件
等;公司与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各类合作协议、意向书;投资者关系维护中形
成的文件资料;公司信息披露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备案资料;股东名册资料、董
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董事会、监事会印章使用记录;信息接收、回复
记录等;
(三)专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的评估文件、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发行方案、发行公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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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荐书等;
(四)融资资料,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文件资料、再融资文件资料,再融资资
料按照再融资的方式归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等;
(五)关联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
方档案等文件资料;
(六)系统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历次公司的定期报告系统工作资
料等;
(七)其他资料,其他对公司各项资本活动相关的文件材料。
上述资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及以任何其他形式存储于任何设备的版本,所
有资料均需保存备份。
第三章 档案文件归档要求
第三条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签署齐全。
第四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证券事务部档案管理
人员负责组卷、编目。文件归档中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间
的相互联系,按照一类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全部档案分别按不同门类、载体、
保管期限排列编号、固定位置。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移交
第五条 档案保管一般规定:
(一)原则上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维护;
(二)纸质文件存储过程中需要防潮、防尘并定期检查,配备相应数量的
档案装具;
(三)电子文件是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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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标、音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电子
文件的管理,参考国家档案局电子归档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部门对重要的纸质文件进行扫描备份,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
储;
(五)档案管理人员离职之前应该将手中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完毕,方可离
职。
第五章 档案借阅
第六条 档案借阅要求: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拆散,未经许可不得转借、复印
和携带档案外出;
(二)凡借阅的档案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对于外借的文件资料需要签署“档
案外借保密承诺书”,以避免经办人员有意或无意泄露文件内容,造成公司利益
受损。
第七条 档案借阅流程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单位或者个人借阅档案的目的和用途,评估借阅风
险,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详细登记借阅单位或者个人信息,方可借阅。
第八条 外借档案追踪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需追踪外借档案,尤其是对借阅超期的文件,档案管理人员需
要与借阅人取得联系,询问档案超期未归的原因并评估风险,及时向主管领导报
告。
第六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九条 档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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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档案按密级分为:绝密档案、机密档案、秘密档案、一般(无密
级)档案四个等级;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部门做出以下分类:绝密档案涉及最重要的公司
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保管期限为永久;机密档
案和秘密档案涉及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保管期
限为 30 年;一般档案(无密级)不涉及公司秘密,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条 档案销毁
对于已到存储年限的档案,应报主管领导并提出申请,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
准后,方可销毁。对于销毁的文件形成销毁清册,由一人执行销毁程序,另一人
负责全流程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在销毁之前需要遵循“保存从宽,
销毁从严”的原则再次确认资料的重要性程度,避免误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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