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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6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14 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艾
普”)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北
司”)。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     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
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     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北京恒泰艾
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73370273Q。                       91110000773370273Q。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文核准,首
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
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英文全称: LandOcean Energy
Co., Ltd.                                  Services Co.,Ltd.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
                                           称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         第十二条
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放眼国
股东回报最大化。                           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
                                           新技术并举,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
                                           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
                                           品和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
                                           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         价额。
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
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
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
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
转换情形等事项。
    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
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
                                      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
                                      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议:
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30%;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本
                                    条前款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住所地或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所确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   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东身份。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
                                     或者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
                                     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
                                     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及表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当日下午 3:00。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
3∶00。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得以需要审查候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为由拒绝股东的相
提案提出。                          关提案。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
                                    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
                                    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本;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总额的 30%;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份总数。
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     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       会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
联关系;                               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
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     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
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及解释;                             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
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     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
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     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
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     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
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
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     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为有效。                               效。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
提名委员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事     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会审议,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事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会审议,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规定执行;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式产生;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    规定执行;
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
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     式产生;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
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       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大会选举。                             将提名提案、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
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
认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     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
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     选举。
切实履行职责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决时,选举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     认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
票制度。                               切实履行职责等。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
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     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
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     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
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
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     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       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     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
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     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
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
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   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其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
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     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
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   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
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     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   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
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非职工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非职工
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     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   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   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   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
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   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务。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司董事总数的 1/2。
数的 1/2。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其     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的权限,
虑以下计算标准予以确定:               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标准予以确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的“交易”指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的“交易”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9.1 条所指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所指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如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如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      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累计计算范围。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
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产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      对外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
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        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计算
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      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计算,达到或      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计
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      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
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
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绝对值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不提
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      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
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      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
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        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
批准。                                  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件、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件、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                              体董事。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经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的
                                      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
                                      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
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并作出决   等方式召开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
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 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
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 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
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   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
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 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
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 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
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
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   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
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 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
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
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 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
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 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
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   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
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达到本 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达到本
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 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
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        监事会包括非职工代表 2 人和职工
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议;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起诉讼;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起诉讼;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期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续经营能力。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       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     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
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     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或股票股利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       或股票股利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
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     年盈利、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次,根据经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     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
行中期分红。                           据经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      期分红;
例: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
     1、现金分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     例:
满足):                                   1、现金分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满足):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期末公司累计未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期末公司累计
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该年度实现的
润为依据,同时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   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利润为依据,同时以合并报表、母公司
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
    (2) 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   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4)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红:                                   (4)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分红: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
    ②公司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②公司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量净额为正但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     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或       量净额为正但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
    ③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     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或
债率超过 50%。                           ③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债率超过 5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可分配利润的 30%,或每年以现金方式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可分配利润的 30%,或每年以现金方式
利润的 10%。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利润的 10%;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分红。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分红;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的现金分红政策: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的现金分红政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例最低应达到 80%;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例最低应达到 8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例最低应达到 40%;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例最低应达到 4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例最低应达到 20%。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例最低应达到 20%。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低应达到 2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    低应达到 20%。
上述现金分红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营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股利之和。
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上述现金分红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   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金。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    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以及日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    金;
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    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
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    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以及日
最大化。                              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    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
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最大化。
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
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    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
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
议。                                  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心的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心的问题;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晰;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备;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    晰;
了应有的作用;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备;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了应有的作用;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
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
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   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 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
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 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
所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
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所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   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
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 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 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
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
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 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
    (五)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     (五)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
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   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
                                   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
                                   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
                                   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
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   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   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
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国证   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际修订内容以工
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均未对本公告及内容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