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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高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应

工作以及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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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证券事务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

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向工作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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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含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

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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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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