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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恒泰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

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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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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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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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一)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公司可在网站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三)公司可开设公共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管理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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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三)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

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在内的,且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

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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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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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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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

书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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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

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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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

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

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

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

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

分析,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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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四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进行接听、回

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

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3天与证券事务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

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由证券事务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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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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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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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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