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
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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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
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
履行的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
的分析和论证,编制可行性报告、投资方案等;
(二)按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公司投资部门组织人员与对
方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三)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
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如需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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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超出本制度第十二条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且达到下
列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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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二条和本条的规定;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
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二条和本条
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的
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决定其对外投资事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
进行监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
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变动情况(包括可能出现投资收回、
终止或投资转让、出售),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在该等变动情况出现 1 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
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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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需要继续注入资金,应明确注入资
金的性质,区别往来款注入还是资本性注入。资本性注入资金应在注入前办理必
要的手续,以明确该项资金应获得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同时必须按“对外投资
管理程序”严格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必要时可聘请
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对不明确事项提出
询问。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即债权性投资到期;
(六)已经实现资本增值或者租金收取达到投资目标的投资性房地产;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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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金融资产未到期而公司有现金需求时;
(五)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不再具有投资意愿时;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管理
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
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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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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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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