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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华2022-04-2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2021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本人已于2021年12月7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并于2021年12月
13日生效。现将2021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
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2021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部分投赞成票,有反
对票及弃权票且均说明意见。
    2021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
议情况如下:
   姓名                 程华                职务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两
2021 年度会    召开会议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议             数           数           数
                                                                     席
   董事会         11           11            0            0          否
 股东大会          1            1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严格审核、重
点研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的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
    1. 在2021年1月5日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增补董
事的独立意见》;
    2. 在2021年1月12日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增补董
事的独立意见》;
    3. 在2021年2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 在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在2021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在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上发表了《恒泰
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7. 在2021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会议上发表了意
见:“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八)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这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设定包括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总监1名。首先,这次设置了一个‘执行总经理’的身份,不符合《公司章程》
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不具备聘任的基本前提,另外三名副总经理和财
务总监候选人,没有经过有效组成的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需占多数)向总经理
的推荐,也没有经过总经理提名,因此不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具备
董事会关于聘任高管的议案条件。因此,本议案的提案内容和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不应在本次董事会上审议表决。根据《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现公司独立董事程华、朱乾宇共同认为,《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必要的前置程序相关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不符
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具备董事会关于聘任高管的议案条件。因此,本
议案的提案内容和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不应在本次董事会上审议表决。基于上述,
公司独立董事程华、朱乾宇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审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议案》”。
    8. 在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上发表了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9. 在2021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会议上发表了《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
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规
范运作。报告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担保、募集资金管理、
子公司的管控、重大项目进展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保护投资者权益。
    2、通过各种渠道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
执行状况、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进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合法经营和治理情况。
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
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对公司存在的问
题和发展方向,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3、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本人通过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面谈、问询和
讨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了监督,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出席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
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工作
    1、 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 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程华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