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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21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22-04-29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06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艾普”)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
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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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由于内
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
情况。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所属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主要业务和事项,纳
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均为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采购
和费用及付款、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风险评估及对
策、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沟通管
理、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公司根据资产结构和经营方式,结合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会
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了相关
制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
易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
流程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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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一般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说明:上述利润总额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合并财务
报表数据。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务
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控制环境无效;审计委员会以及内审部门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
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相关
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
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
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
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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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警告。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
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改善。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
系统存在缺陷;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一般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2022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
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2021〕23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号),提出公司存
在三会资料不完整、印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
    公司针对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积极开展整改工作,2022年4月发布了《恒泰艾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7),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一般缺陷大部分已整改完毕,个别问题正在按整改
报告规定的整改计划进行整改。
    公司董事会非常关注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也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
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
整。随着公司规模、业务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将继续
补充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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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2022年1月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
笠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3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
函〔2022〕第6号)。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三会资料不完整、三会运作程序及统计等
存在瑕疵、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更新不及时、印章管理不规范、董事部
分薪酬发放无书面依据等内控问题。
    公司已根据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并
将以此次整改作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公司将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
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
       公司董事均未对本报告及内容提出异议。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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