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及嗣后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5.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6.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签字盖章页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 疫情期间现场或通讯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如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9.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提案/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确认其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 2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 了《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为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保 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1)建议股东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及(2)调整现场会议方式为通讯会议方式。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 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召开,该等会议由董事长王莉斐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进行了核查,确认以通讯方式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702,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537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09,6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1%。 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702,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37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全体董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讯方式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视频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无股东进行通讯投票表决情况,并由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线上共 同依法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均以非累积投票表决: 1.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2.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3. 《关于<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4.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5. 《关于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231,401,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0%;反对 28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24%;反对 2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68%;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6.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7.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8.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9.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31,412,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93%;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1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08%。 10. 《关于提名选举周白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1,409,9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5%;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87%;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9%;弃权 20,600 股(其中, 7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14%。 周白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奕 涵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