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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12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行业政策
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面履行。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若合同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合同签署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
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近日与陕西龙华集团煤业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龙华煤业”)签订了《陕西龙华集团煤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煤炭
分级分质清洁高效综合利用项目压缩机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
同”),合同含税总价 49,300,000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规定,本合同的签订已经按照公司内部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
合同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陕西龙华集团煤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0569466121
    法定代表人:刘小毅
    注册资本:1,938,880,0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兰炭产业特色园区(燕家塔片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灰和石膏制
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燃气
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与公司业务及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及新锦化机近三年未与龙华煤业签署类似业务合同,与其不存在关
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龙华煤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
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买方:陕西龙华集团煤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卖方: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双方权利义务
    卖方按照买方委托完成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三)价格与支付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49,300,000 元整。
    2、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预付款;合同设备主要铸、
锻件到卖方工厂复检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进度款;设备在卖方工
厂机械运转试验合格后,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办款资料,买方向卖方
支付合同总价 20%的提货款;设备在买方现场完成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后 1 个月内
或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先到为准),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调试款;合
同总价的 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部付清。质保期为机组
运行合格后 12 个月或设备交货后 18 个月(先到为准)。
    (四)违约责任
    1、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除合同约定的不可
抗力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合同交货期。
核定损失额比率均为每迟交一周,需向买方支付迟交设备金额 0.5%的违约金,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若达到或超过此延期交付限额后卖方仍不能交货,
除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外,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2、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按期付款(除合同约定的不可
抗力外),在买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卖方将同意延长合同付款期。
核定损失额比率均为每迟付一周,需向卖方支付应付款项 0.5%的违约金,最高
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若达到或超过此延期付款限额后买方仍不能付款,除应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外,卖方有权因买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3、设备失败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免费重新提供相应的设备或退
回合同设备价款以及相关费用。
    4、合同条款中已对其他违约情形及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1、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执行完毕,该买卖合同自然终止。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若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意见、企业会
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认,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最终以公司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为准。
    2、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
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价款回收为分阶段按比例执行,存在回款较慢的风险;同时,若公
司不能按时履行设备交付义务,则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对此,公司将
加强生产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注重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
    2、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
境变化、突发意外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本
合同无法全面履行。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披露的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其签订已经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了
相应的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陕西龙华集团煤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煤炭分级分质清洁高效综合利用项
目压缩机组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