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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发生、进展及资产被拍卖情况的公告2022-09-14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13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发生、进展及公司资产被拍卖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有关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4 日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公司现有债务及诉讼
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3)、2021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
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了《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103)、2021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2021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银川中能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116)、2021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银
川中能等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2021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2021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恒泰
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股东孙庚文与控股股东银川中能股权转让款
纠纷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公司自 2021 年 8 月始每月披露的《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近日,根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页面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公司
持有的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银行”)2%股权已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完成公开拍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
行了整理并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关村
母基金”)仲裁事项进展及公司资产被拍卖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与中关村母基金的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购买新锦化机部分
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8)、2020 年 7 月 16 日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2021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06)、2021 年 3 月 10 日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2021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
154)、2022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北京中关村
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56)、2022 年 4 月 9 日发布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
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签署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58)。
    近日,中关村母基金重启了公司持有的中关村银行 2%股权拍卖程序,用于偿
还公司部分债务,并已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完成拍卖。
       (二)被拍卖资产情况
    1、标的资产: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关村银行 2%股权。
    2、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47,257,745.4 元。
       (三)买受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福海嘉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嘉和”)
    法定代表人:郑永辉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咨询;
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经济
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会议
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
收购黄金制品;销售黄金制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得行政许
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自然人张锋持股 70%、郑永辉持股 30%。
    根据张锋与李丽萍、郑永辉与河北硕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丽萍持股 100%)
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完成后,李丽萍将成为福海嘉和实际控制
人,因此,福海嘉和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关联方。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司法拍卖成功后,尚需履行买受方缴款、股权变更过户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
    2、中关村银行的拍卖,对公司经营结果及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
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前期已披露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有关公司前期已披露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


    三、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发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除前述已披露诉仲裁
事项外,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
露标准。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
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 1888.72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3%,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事项涉
及的金额为 1,456.32 万元,占上述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总额的 77.11%;公司及子公
司作为被诉方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约为 432.40 万元,约占上述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总额的 22.89%。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通过采取诉
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公司经营业
绩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
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
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
附件一: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序号      涉及企业      涉案金额(万元)                                             主要内容                                                 诉讼(仲裁)进展

                                                恒泰艾普与北京银行已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就北
                                            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款纠纷一案:
                                                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 元以及罚息(自 2020 年 09 月 29 日
                                            开始对上述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190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
                                            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四期分
                                                                                                                                            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期付款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息;
                                                                                                                                            (2022)京 0108 执异 661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34,0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
                                                                                                                                            号执行裁定书、(2022)京
                                            清;
                                                                                                                                            0108 执异 662 号执行裁定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公证费用损失人民币 83,570 元,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书,裁定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1    北京银行但保案       13,375.13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款纠纷一案:
                                                                                                                                            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
                                                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6,179,548.18 元以及罚息(自 2020 年 09 月 29
                                                                                                                                            01201、(2020)京中信执
                                            日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以欧元 8,717,909.1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字 01200 执行证书下的申
                                            2 月 25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6,179,548.18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请人由北京银行变更为长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
                                                                                                                                            城资产。公司在与长城资产
                                            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
                                                                                                                                            沟通解决中。
                                            在上述四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
                                            本金及罚息;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41,0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
                                            清;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公证费用损失人民币 107,479 元,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如恒泰艾普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向北京银行给付任一期款项的,则尚未到期的付款均
                              视为提前到期,北京银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已于 2022 年 8 月
    张艳华、许江
                                  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廊坊新赛浦支付各申请人请求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廊坊新赛浦不服该         19 日开庭审理,公司已参
    华、于龙、刘
2                    188.06
                              等裁决,已就该等案件提起诉讼。                                                               加庭审,目前尚未收到审理
    珍、闵瀛洲劳动
    纠纷案                                                                                                                 结果。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作出(2021)皖 0503 民初 5876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1、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鞍山凌润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4,504,327.44 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由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该 14,504,327.4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支付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 14,504,327.4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马鞍山凌润信息
                              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
    科技有限公司与                                                                                                             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
3                    1,500    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恒泰艾普、马敬                                                                                                         开庭审理。
    忠、刘亚玲债权                2、被告马敬忠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马鞍山凌润信

    转让合同纠纷案            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在被告马敬忠向原告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承担了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3、驳回原告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亚玲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以提起上诉。
附件二:除前述已披露仲裁事项外,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
 序号   涉诉时间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        案由                                        进展
                                                                                                        (万元)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   中波石油天然气尼木有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
  1     2022/4/1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250.29
                        发展有限公司             限公司                                                               对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等待开庭审理。

                                                                                                                          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廊坊新赛浦的仲裁请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                                求。廊坊新赛浦不服该等裁决,已就该等案
  2     2022/7/13                              于龙、张艳华                              劳动争议纠纷        206.02
                          限公司                                      发区人民法院                                    件提起诉讼。案件已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开
                                                                                                                      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审理结果。
                                                                                                                          张美静案件已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开庭审
         2022/7-    孙玉芹、杨成虎、张美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
  3                                                                                      劳动争议纠纷        389.81   理,目前尚未收到审理结果。其余案件尚未
         2022/8           静、薛曼                 公司                 仲裁委员会
                                                                                                                      开庭审理。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
  4     2022/6/24           赵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纠纷                     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                                                       42.59


 合计       -                -                      -                      -                  -            1,888.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