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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2-10-1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2-14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 15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逐
项核实。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回复中所用简称或名称与《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
释义相同。现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如下:



    问题 1.半年报披露,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为 1.56 亿元,同比下降 32.75%,
半年度营业收入已连续三年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7,964.12
万元,亏损规模较去年同期有所收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7.83 万
元,同比增加 95.66%。请你公司:
    (1)结合报告期内各业务板块的经营情况说明营业收入下滑的具体原因和
下滑趋势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表明你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未有明显改善,持续经
营能力是否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以及进一步说明你公司下一步为改善经营业绩
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滑的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业务板块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板块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金额变动     同比变动
     G&G 业务板块           1,182.06         1,200.15       -18.09      -1.51%


                                       1
   工程技术业务板块           812.85         2,216.78   -1,403.93   -63.33%
 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板块        9,897.45       17,847.87   -7,950.42   -44.55%
    新业务发展板块            189.28          332.24     -142.96    -43.03%
     油气资产板块            3,486.80        1,552.20   1,934.60    124.64%
         合计              15,568.44        23,149.24   -7,580.80   -32.75%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 1.56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0.76 亿元,同比下
降 32.75%,主要系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板块、工程技术业务板块及新业务发展板
块营业收入下滑所致。具体原因如下:
    (一)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板块
    报告期内,公司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板块营业收入为 9,897.45 万元,较上年同
期减少 7,950.42 万元,同比下降 44.55%,系公司营业收入减少的主要业务板块。
该业务板块包括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和廊坊新
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2021 年 1-3 月,原合并范围内子
公司西安奥华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电子”)也属于该业务板块。
其中:
    1.报告期内,新锦化机营业收入为 9,855.41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4,686.81
万元,同比下降 32.23%,主要是由于 2022 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工厂生产时有
停工,设备延迟交付。
    2.报告期内,新赛浦营业收入为 42.04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235.12 万元,
同比下降 98.15%,主要是由于 2022 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部分产品设备延迟交
付,且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新订单的取得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3.2021 年公司将持有的奥华电子股权进行转让和被司法拍卖,自 2021 年 4
月起,奥华电子及其分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收入
不再包含奥华电子数据,导致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营业收入相对减少 1,028.49
万元。
    (二)工程技术业务板块
    报告期内,公司工程技术业务板块营业收入为 812.85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
少 1,403.93 万元,同比下降 63.33%。该业务板块包括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油联合”)和四川川油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川油设计”)。报告期内,西油联合收入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该业务板
块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由川油设计营业收入下降导致。

                                        2
    报告期内,川油设计营业收入为 542.04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383.63 万
元,同比下降 71.85%,主要原因:一是综合考量集团战略及资金状况,川油设计
对业务结构进行了调整,上年同期系对以前年度签约的 EPC 总承包项目进行收
尾工作,本报告期未再开展 EPC 总承包项目,导致该部分业务收入减少 814.69
万元;二是疫情及账户冻结等因素导致部分勘察设计类业务订单延迟结算,因此
该类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了 568.94 万元。
    (三)新业务发展板块
    新业务发展板块主要包括恒泰艾普(北京)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
技术”)。报告期内,云技术营业收入为 186.45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45.79 万
元,同比下降 43.88%。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开展相关技术服务项目受阻,验收结
算时间延后所致。
    二、营业收入下滑趋势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表明你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未有
明显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近年来,公司的业务发展经历一定的波折,并且母公司的债务压力一定程度
上抑制了部分板块产能和盈利能力的释放,但随着油价的高位企稳以及石油行业
的逐步复苏,公司将通过构建稳定的发展局面,抓住能源行业的发展机遇,在公
司行业优势根基深厚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油气勘探开发软件业务、工程作业技
术服务业务和能源服务领域尽快实现业务规模的新突破。
    报告期内,公司重要子公司新锦化机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相比虽有下滑,但
在手订单充裕,且其部分机组已于报告期后实现销售,经营稳定向好,因此高端
装备制造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下滑趋势不具有持续性。油气资产板块营业收入较
上年同期有大幅增长,随着油价的高位企稳和油田增产措施的加强,该业务板块
具有继续提升业务规模的条件。随着公司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各板块与新业务的
协同,传统的工程技术业务板块及 G&G 板块业务将从中受益,未来仍有提升空
间。因此,公司营业收入下滑趋势不具有持续性。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成立河北恒泰,积极储备中标项目,增加公司新的利润
增长点。同时,母公司设立营销中心,销售队伍的不断扩充将为公司开拓市场、
发展业务、取得新订单提供助力,也将实现对各子公司业务推广能力的助力。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虽有下滑,但通过降本增效,公司的成本费用有所


                                    3
减少;部分债务的和解及偿还使罚息、违约金减少;同时,加强应收账款清收,
使得公司在本报告期的经营亏损较上年同期减少。
    综上所述,公司营业收入下滑趋势不具有持续性,公司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
改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公司为改善经营业绩拟采取的措施
    (一)积极推进债务化解
    公司已经与多个主要债权方签订和解协议,借助控股股东的资金支持,公司
已偿还部分债务,有效缓解短期偿债压力。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为公司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有利
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降低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有效缓
解公司资金压力,减少有息负债规模,降低利息支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三)优化能源服务类业务
    公司旗下高端装备制造业务具有技术领先、布局多样、发展空间大的特点,
公司将聚焦核心业务,保证主营业务的稳步增长,进一步提升业务的质量。对于
低效的业务和产能,公司将进行有力的调整,在公司各业务板块中有效分配企业
资源,以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
    (四)加快发展能源科技类业务
    公司将加大力度推动旗下子公司新赛浦和新锦化机发挥技术和研发优势,以
技术驱动产品,以产品引领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带动公司
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
    (五)完善产业链布局
    公司将推进业务结构优化,积极拓展新的业务协同领域,促进业务转型升级,
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新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构
建公司在能源服务和能源科技领域的竞争优势。
    随着公司上述应对措施的逐步落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形成有力支撑,不
利于公司业绩的影响因素将逐步减少。
    (2)结合报告期内与客户和供应商的结算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现与


                                     4
采购付现规模明显增加的原因,以及与同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趋势的匹
配性。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销售收现、采购付现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金额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15,568.44         23,149.24        -7,580.80         -32.75%
  营业成本         12,046.52         20,272.74        -8,226.22         -40.58%
  销售收现         21,331.63         18,326.14         3,005.49          16.40%
  采购付现         14,097.97          8,637.37         5,460.60          63.22%
    一、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现及采购付现增加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现及采购付现规模大幅增加主要系新锦化机的销售收
现及采购付现大幅增加导致。新锦化机主要生产大型离心机、压缩机,生产周期
较长,其在产品发运或离港后确认销售收入,会导致销售收现、采购付现与营业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
    报告期内,新锦化机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销售收现、采购付现的变动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金额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9,855.41         14,542.22        -4,686.81         -32.23%
  营业成本          7,127.97         11,510.94        -4,382.97         -38.08%
  销售收现         14,731.22          8,400.14         6,331.08          75.37%
  采购付现         11,290.73          3,200.39         8,090.35         252.79%
    公司销售收现与采购付现增加的具体原因如下:
    1.销售收现增加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销售收现增加了 3,005.49 万元,其中新锦化机增加
了 6,331.08 万元,油气资产板块的 Range Resources Trinidad Limited (以下简称
“RRTL”)增加了 1,690.57 万元,奥华电子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导致销售收现减少
4,481.04 万元。销售收现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新锦化机与客户约定的结算模式主要为:合同签署后预收部分订单款,生
产中期收取部分进度款,发货后收取设备验收款,质保期结束后收取尾款即质保
金。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新锦化机部分客户暂缓了项目进度,推迟了
订单发货时间,导致部分前期订单于本期投产,本期在产订单大幅增加,使预收

                                       5
的定货款及进度款相应增加。另外,受账户冻结影响,新锦化机的前期部分客户
回款延迟或采用票据方式结算,导致前期销售收现规模较小,而本期新锦化机账
户已解封,销售收现增加,同时前期收到的票据到期也使销售收现有所增加。因
此,报告期内,新锦化机销售收现规模大幅增加。
    ②由于本报告期内油价大幅上涨,RRTL 销售石油的结算价格也随之上涨。
因报告期内油价上涨和产量增加,RRTL 销售收现随之增加。
    2.采购付现增加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采购付现增加了 5,460.60 万元,其中新锦化机增加
了 8,090.35 万元,奥华电子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导致采购付现减少 1,768.67 万元。
    新锦化机生产销售的机组均为非标产品,根据这一特点,其生产采购模式为
以销定产、以销定采。受疫情影响,部分前期订单于本期投产,本期在产订单大
幅增加,因此本期采购也相应增加。另外,前期受账户冻结影响,经与供应商协
商,延长了部分供应商的付款周期,导致本期支付前期采购款有所增加。因此,
新锦化机本报告期采购付现规模大幅增加。
    二、销售收现及采购付现与收入成本变动趋势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有所下降,但销售收现及采购付现规
模均有所增加,主要系新锦化机影响。剔除新锦化机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及销售收现、采购付现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金额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5,713.03          8,607.02        -2,893.99         -33.62%
  营业成本          4,918.55          8,761.80        -3,843.25         -43.86%
  销售收现          6,600.41          9,926.00        -3,325.59         -33.50%
  采购付现          2,807.24          5,436.98        -2,629.75         -48.37%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本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呈下滑趋势,销售
收现及采购付现也呈下滑趋势,且变动比例基本持平。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现与采购付现的规模变动与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的变动趋势相匹配。
    (3)说明报告期内 G&G 业务板块、新业务发展板块和油气资产板块毛利
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6
    报告期内,G&G 业务板块、新业务发展板块和油气资产板块毛利率的变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业务板块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G&G 业务板块        1,182.06      1,370.59        -15.95%     1,200.15    2,052.73   -71.04%
新业务发展板块        189.28        174.92         7.59%       332.24       92.49    72.16%
 油气资产板块       3,486.80      2,658.32        23.76%      1552.19     1,864.70   -20.13%
    (一)G&G 业务板块
    G&G 业务板块由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瑞恒”)、恒泰
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Energy Prospecting
Technology USA Inc.(以下简称“EPT”)、Geo-Tech Solutions (International) Inc.(以
下简称“GTS”)及母公司构成。
    报告期内,该业务板块毛利率为-15.95%,较去年同期提高了 55.09 个百分
点,其中,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但营业成本较去年同期下降了
33.23%。营业成本下降的主要原因为母公司部分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已于上期提
足摊销和折旧,本期折旧摊销费用减少,导致本期营业成本中固定成本减少。
    G&G 业务板块中各公司毛利率变动情况:母公司、博达瑞恒及研究院的毛
利率均为负;EPT 毛利率较低;GTS 去年同期未实现销售收入,本期实现了软件
销售收入,毛利率达 30.62%,带动 G&G 板块整体毛利率有所提高。
    (二)新业务发展板块
    报告期内,新业务发展板块毛利率为 7.59%,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是
因为项目外协费及人力成本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从而压缩了该板块的利润空间。
    (三)油气资产板块
    报告期内,油气资产板块毛利率为 23.76%,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43.89 个百
分点。变动主要原因:一是本报告期内国际油价大幅上涨,石油销售的平均结算
价格由去年同期的 56 美元/桶增加到 91 美元/桶;二是 RRTL 采取措施提产稳产,
本报告期内产量提高了四成多,导致该业务板块毛利率大幅提高。
    (4)结合报告期内主要控参股公司的业绩情况,说明对于业绩未达预期或
亏损的控参股公司的下一步处置安排。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主要控参股公司业绩情况如下:

                                              7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新赛浦             子公司                42.04           -487.32
      西油联合          子公司                270.81         -1,593.16
      川油设计          子公司                542.04           -569.29
        EPT             子公司              4,284.57             168.3
      新锦化机          子公司              9,855.41            370.19
      博达瑞恒          子公司                381.52           -304.57
      中盈安信         参股公司               567.04           -581.61
    近年来,母公司的债务压力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部分板块产能和盈利能力的释
放,导致部分子公司业绩未达预期或出现亏损。但随着油价的高位企稳以及石油
行业的逐步复苏,公司将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聚焦主业,
抓住机遇,在公司行业优势根基深厚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板块、油气勘探开发专
业软件板块及工程作业技术服务板块进一步实现发展和突破。
    1.新赛浦作为公司核心板块—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
用领域,具有国家工信部汽车改装资质和完整的汽车目录,同时系中石油、中石
化和中海油的一级供应商,具备各油田的设备入网资质。随着公司债务的化解、
银行账户的解冻,新赛浦将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同时公司将加大研发力度,扩大
其市场占有率,促进其未来发展。
    2.西油联合和川油设计作为工程作业技术服务板块的有力抓手,能够向用户
提供从设计到施工、从建设到工程作业的全系列技术服务,是石油行业的能源服
务商。其中,川油设计具备在氢能源设计、规划、建设方面的资质与能力,还拥
有多项专业甲级及乙级资质;西油联合拥有多项行业内先进技术。随着全球经济
复苏,受到俄乌局势影响,国际油价应声大幅上涨并预计保持高位震荡,油气勘
探开发的资本支出总量将持续增长。公司将抓住机遇,整合资源,进一步挖掘该
板块的发展潜能,从而扭转该板块亏损局面。
    3.G&G 业务板块是公司的传统业务板块,博达瑞恒作为该板块的主要子公
司,拥有多项软件著作权及专利技术,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Ep-office 综合
研究平台软件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公司将继续加强研发,提高自主创新
能力,合理利用其技术优势发展该传统业务。
    4.根据中盈安信半年报披露,其终止了项目成本高、周期长的综合管廊项目,
同时优化人员结构,降低成本费用,并为提高产品交付效率和产品创新优势加大


                                   8
了研发投入,表明其经营状况在逐步向好发展。公司将与其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协同发展。
    综上,公司将通过板块业务协同、互补、共享等方式,为上述公司业务发展
提供支持,并严控成本费用,降本增效,从而逐步扭转其亏损局面。
    (5)补充披露你公司参股公司欧美克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相关
公司未向你公司提供财务数据对你公司编制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结合前述
情况和你公司参与该公司经营活动与治理运作的实际情况,说明你公司仍将该
公司作为联营企业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你公司参股公司欧美克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相关公
司未向你公司提供财务数据对你公司编制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欧美克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
  流动资产                                                 204,111,434.19
  非流动资产                                                15,150,714.66
  资产合计                                                 219,262,148.85
  流动负债                                                  40,992,626.87
  非流动负债                                                 2,465,047.84
  负债合计                                                  43,457,674.7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75,804,474.14
  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                                78,408,795.46
  营业收入                                                  55,368,758.42
  净利润                                                     5,797,036.66
  综合收益总额                                               5,797,036.66
  本年度收到的来自联营企业的股利                             4,430,594.52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条,“挂牌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
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
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欧美克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半年报披
露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晚于公司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因公司半年报披露时仍
未获得其财务数据,故未披露其相关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964.12 万元,根据欧美克
半年报业绩情况,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 258.55 万元,该投资收益占归属于母公

                                    9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重较小,对公司报告期财务报表不具有重大影响。
    二、结合前述情况和你公司参与该公司经营活动与治理运作的实际情况,说
明将欧美克作为联营企业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参与欧美克经营活动与治理运作的实际情况
    公司直接持有欧美克 13,426,044 股股份,占其总股本比例为 44.60%。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提名,在欧美克董事会拥有两名董事席位、一名监事
席位,公司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出席欧美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而参与
欧美克经营决策。
    2022 年 8 月 25 日,欧美克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免去公
司提名相关董事和监事的议案。
    (二)将欧美克作为联营企业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
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
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
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10
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
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五)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六)股
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因此,公司作为欧美克股东,持有其 44.60%的股权,可以参与其重大财务
及经营政策的决策,对上述需要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的特别决议事项需要公司赞
同才能通过。
    综上,公司能够对欧美克施加重大影响,将其作为联营企业列报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 2.半年报披露,报告期末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48
亿元,较期初增加 56.74%,其中因将永续债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而增加净
资产 1.83 亿元。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将控股股东在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前已出借给你公
司的 1.83 亿元债务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的相关安排,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七条“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
重分类”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一、准则关于“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下列各
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一)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
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
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相关规定进行计量。(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
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


                                   11
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
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
的累计摊销额后余额孰高进行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
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改变
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
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根据准则规定,“重分类”是指企业因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业务
模式而调整对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方式。
    综上所述,“金融负债不得进行重分类”,是指不能将一种金融负债重分类为
另一种金融负债。
    二、在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时,应当以相关合
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
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
    在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协议》《永续债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永续
债权投资协议”)前,公司按照与控股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将控股股
东出借给公司的借款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未对其进行过重分类。
    永续债权投资协议签署后,双方同意将《借款协议》约定的 1.83 亿债务转换
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永续债权投资款,并自转换之日起该项债务按照永续债权投
资协议中的约定执行,不再适用《借款协议》的约定。根据永续债权投资协议的
约定,该笔永续债权投资符合权益工具的分类要求,因此公司将该笔永续债权投
资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是对该笔永续债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公司将上述债务由金融负债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是因为业务性质已发生变
化,不是管理业务的模式变化,不属于准则规定的重分类范畴,因此公司将上述
债务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的相关安排,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七条“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的规定。
    (2)结合《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和《永续债权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


                                   12
将出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因立案调查、负面舆情、经营困难等原
因影响履约能力,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多个事项列为你公司违约情形,投资方
在违约情形下可要求你公司采取宣布全部投资资金到期等补救措施或直接视为
你公司宣布全部投资资金到期,以及在宣布全部投资资金到期情形下你公司应
清偿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的相关条款内容,进一步说明相关条款是否表明你公
司在《永续债权投资协议》下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
行合同义务,你公司将永续债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关于权益工具认定条件
的规定,以及你公司是否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
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将永续债权投资涉及的款项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公司回复:
    一、结合《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和《永续债权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将
出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因立案调查、负面舆情、经营困难等原因
影响履约能力,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多个事项列为你公司违约情形,投资方在
违约情形下可要求你公司采取宣布全部投资资金到期等补救措施或直接视为你
公司宣布全部投资资金到期,以及在宣布全部投资资金到期情形下你公司应清
偿全部投资本金及利息的相关条款内容,进一步说明相关条款是否表明你公司
在《永续债权投资协议》下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
合同义务
    永续债权投资协议第 9.1 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
为乙方违约事件:9.1.1 乙方违反本协议(含其任何修订和补充)的约定(包括
但不限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投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履行,提供虚假资料等);9.1.2 乙方违反资金用途承诺,将
投资资金用于非本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
途;9.1.3 乙方发生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9.1.4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
三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9.1.5
司法机关、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等对乙方进行立案调查从而严重影响乙方履
约能力,或乙方及其关联方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经营出现重大不利问题、有息债
务出现违约或其他严重影响该等主体社会声誉、履约能力等情形;9.1.6 乙方在


                                   13
其就该等本次投资与甲方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项下发生任何违约行为;9.1.7 乙
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发生被查封、冻结、扣划资金等法律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的,
并因此甲方认为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9.1.8 发生乙方管理层故意引发严重不
利于乙方业务、资本及财产状况的事件或发生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投资本息按时
足额支付;9.1.9 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规定本次交易需
提前终止或要求的其他情形”。
    对于永续债权投资协议中 9.1 条约定的乙方违约事件:
    1.关于 9.1.3 条款,目前公司(乙方)股权较分散,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较
低,不存在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超过 30%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甲方)通过与李丽萍、王潇瑟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8.67%,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公
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新一届董事会即第五届董事会共有 13 名董事,全部由控股股东提名并当选。
另外,公司正向控股股东进行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定向增发完成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进一步提高。因此,控股股东及
实控人的地位非常稳定,公司预计不会出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2.关于 9.1.5 条款,永续债权投资协议签订时,公司(乙方)已出现有息债务
违约的情形,控股股东(甲方)在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并知晓公
司因债务违约出现的经营不利等负面信息后,依然同意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协议,
表明其认为公司目前面临的不利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构成永续债权
投资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
    3.关于 9.1.7 条款,公司虽有部分账户被冻结,但未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公司也在积极化解债务,改善经营,同时控股股东为公司纾困的一系列措施
也表明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永续债权相关协议系在此情形下签署,
因此公司账户冻结的现状不构成控股股东(甲方)认为影响公司(乙方)履行永
续债权投资协议的情况。
    4.9.1 条中约定的其余违约事件均是公司能够控制的事件,公司作为被投资
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应出现此类事件,而且公司严格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上市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内部治理,遵守三会运作规
则及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通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规避上述违约事件的发
生。
       2022 年 10 月,公司同控股股东签订了《永续债权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二)》,
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双方同意并确认,永续债权投资协议
9.1.3、9.1.5 和 9.1.7 条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履行由该等条款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上述违约条款的设定作为投资人保护的常规条款,系为同类交易
的惯常条款。相关违约事件公司在正常的商业逻辑下可以避免触发,触发投资保
护机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认为永续债权投资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和投资者
保护条款机制不会导致公司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
       二、你公司将永续债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关于权益工具认定条件的规定,
以及你公司是否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条和第十
条的规定,将永续债权投资涉及的款项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2019 年 1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9]2 号),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
境内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化。永续债发行方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同时考虑合同到期日、清
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等因素,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
融负债。
       根据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关于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及利率跳升、递延支付
以及强制付息事件等相关约定:该协议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权自主赎回该
永续债或自主决定清算;公司在自主议事机制下可以决定递延支付利息,利率跳
升具有最高票息限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在清
算的状态下,永续债权的清算顺序劣后于公司的普通债权和其他债权。
       综上所述,公司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
务,公司将永续债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第九条对权益工具认定条件的规定,不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关于
权益工具认定条件的规定,不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15
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将永续债权投资涉及的款项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3)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是否有基于《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对你公司
增加投资或借款规模的安排,以及相关投资或借款安排是否以你公司将永续债
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为前提条件。
    公司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暂未制定基于《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对公司增加投
资或借款规模的安排。如有相关安排,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亏损情况和报告期末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
的净资产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将永续债权投资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
以增厚净资产进而规避净资产为负的意图。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964.12 万元。报告期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4,804.87 万元,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504.87 万元,仍为正数。
    公司正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集团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借助控股股东资金
支持积极化解债务压力及财务费用支出,加强历史形成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清收,
降本增效,设立河北恒泰、成立公司营销中心等,为公司经营管理赋能,促进业
务协同、资源共享,提升业绩,扭转亏损,实现突破。
    因此,公司不存在通过将永续债权投资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以增厚净资产进
而规避净资产为负的意图。
    (5)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将永续债权投资计入其他权
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谨慎,以及前期对我部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
第 298 号)的回复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综上所述,因到期日不固定且清算时清偿顺序劣后于其他普通债券和其他债
务,加上利率封顶的限制且约定永续债的利率及罚息利率不高于各期投资资金投
资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
结合上文关于公司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该协议
的阐述,公司认为,本次永续债权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16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关于印发<永
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 号)中关于永续债计入权益
工具进行核算的要求。
       因此,公司将永续债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合规、谨慎的,
与前期对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98 号)的回复判定一致,因此前期
回复的内容也是准确、完整的。
       请年审会计师对事项(1)、事项(2)和事项(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会计师回复:
       详见于巨潮资讯网同日披露的《立信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3.半年报披露,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存货和合同负债规模均较期
初大幅增长。请你公司:
       (1)结合报告期内的订单获取情况和对外采购情况,说明预付账款、存货
和合同负债规模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与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
匹配性。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为 7,099.68 万元,较期初增加 4,330.95 万元,其中
新锦化机预付账款为 6,278.87 万元,较期初增加 4,055.55 万元,占公司预付账款
总增长额的 93.64%;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为 27,744.26 万元,较期初增加 8,268.28
万元,其中新锦化机存货为 21,950.83 万元,较期初增加 6,346.19 万元,占公司
存货总增长额的 76.75%;报告期末,公司合同负债为 26,901.89 万元,较期初增
加 10,302.90 万元,其中新锦化机合同负债为 25,126.52 万元,较期初增加 9,964.13
万元,占公司合同负债总增长额的 96.71%。
       由此可见,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存货、合同负债的增长主要系重要子
公司新锦化机的预付账款、存货、合同负债增加所致,具体原因分别如下:
       1.新锦化机生产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销定采,即根据订单制定采购计划,
签署合同后预付订货款、进度款。因疫情影响,部分前期订单于本期投产,本期


                                       17
在产及排产订单大幅增加,预付的采购设备及备件款相应增加。另外,采购相关
设备一般于 3-5 个月到票入库,从而结转预付账款;
    2.由于新锦化机以生产大型设备为主,生产周期较长,又受疫情影响,部分
压缩机组等设备延期交付,本报告期末存货金额增加;
    3.随着油服行业回暖,新锦化机在手订单充裕,本期在产及排产订单大幅增
加,作为合同负债的预收定货款及进度款相应增加。
    公司以前年度因受疫情影响延迟生产的订单本期均已陆续投产,但因生产周
期长,部分订单尚未完工实现收入。公司技术服务类项目服务周期多在一年及以
上,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实现收入。但公司报告期内订单充裕,业绩
规模呈上升趋势。因此,报告期内公司预付账款、存货和合同负债的规模增加与
经营业绩变动基本匹配。
    (2)说明存货中在产品和库存商品规模增加,但存货跌价准备未发生变化
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960.76               -     1,960.76    2,069.81              -      2,069.81
 在产品     19,537.31        350.43      19,186.88   15,061.16       350.43       14,710.73
 库存商品    4,048.30        457.15       3,591.15    1,124.83       457.15         667.68
 周转材料        30.29              -       30.29        33.19              -        33.19
 合同履约
             2,975.18               -     2,975.18    1,994.56              -      1,994.56
 成本
   合计     28,551.84        807.58      27,744.26   20,283.55       807.58       19,475.98

    报告期末,在产品较期初增加了 4,476.15 万元,主要是由于新锦化机的主要
产品及机组设备价值高且生产周期长,报告期末部分订单尚未完工;报告期末,
库存商品较期初增加了 2,923.47 万元,主要是新锦化机、新赛浦及金陵能源的部
分机组、车辆及设备已完工,但由于疫情影响,未在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截至目
前,上述设备在报告期后均已实现销售,不具有减值的风险。
    公司采用如下方法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存货以资产可变现净值与资产账面


                                            18
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其差额确定跌价准备。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定为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
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为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
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
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
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合同履约成本,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超
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
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上一段
的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公司前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07.58 万元,是由于子公司新赛浦个别预投定
制产品因客户变故,无法按计划销售给原客户,同时因产品特性至今无法销售给
其他客户,因此前期计提的跌价准备未在本期转回。公司其他存货均处于正常流
转状态,与履约成本相关的项目均正常开展,本报告期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
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经测试,存货账面价值均低于可变现净值,
未出现减值迹象,因此未新增计提跌价准备。
    综上,公司充分考虑了存货的跌价风险,本期存货规模较期初有所增长但存
货跌价准备保持不变是合理的,已充分反映了存货的跌价风险,公司存货跌价准
备计提是充分的。
    (3)说明报告期末预付账款的主要对象是否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资金预付情况。


                                  19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主要是向供应商预付的材料、设备及备件采购款,
如新赛浦为生产测井车预付的底盘采购款;新锦化机为生产压缩机组预付的综合
控制系统、仪表及齿轮箱、调节阀等设备及备件采购款。预付账款的主要对象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资金预付
情况。


    问题 4.半年报披露,你公司已与部分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请你公司:
    (1)说明执行和解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是否具备按计划履行和解
协议的能力。
    公司回复:
    公司已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关村并
购母基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重庆市长
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基金”)
等多个重要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并已通过控股股东资金支持偿还了部分债务,
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与浙商银行于 2022 年 4 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
人民币 4,157.19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关于浙商银行的债务已清偿完毕。
    2.公司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于 2022 年 4 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 2022 年 4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有限合伙)
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签署的公告》(公告号:2022-058)。对于该项债务,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协议约定已完成了如下事项的履行:已累计现金偿
还债务人民币 1.7 亿元;近期,中关村并购母基金重启了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拍卖程序,并已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完成拍卖,买受
方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完成拍卖款的全部缴付,相关款项将用于偿还中关村并购
母基金债务;为确保公司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及其一致
行动人王潇瑟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丽萍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 47,732,700 股股票质押给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用
于担保公司债务的履行。


                                     20
    3.公司与重庆盛世基金于 2022 年 5 月签署《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已偿
还债务人民币 700 万元。
    截至目前,我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基本能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
相应义务。同时,公司为保障能够按计划履行和解协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2022 年 4 月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硕晟科技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4.2 亿元
人民币的借款额度,用于支持公司经营,解决公司经营中面临的资金压力,协助
公司化解债务危机。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已向公司借款 2.33 亿元,其中 1.83 亿
元转为永续债权。
    2.推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有关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披露的《恒泰艾
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22-094)。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及其控制的硕晟科技、河北硕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64 亿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若本次融资发行成功,将能极大的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3.公司经营情况稳中向好,亏损规模较去年同期有所收窄,公司将降本增效
提高经营业绩,同时加大应收账款清收管理,促进资金回笼。控股股东纾困助力,
为公司履行债务和解协议提供了有力保障。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经解冻,相关资
产、股权也在陆续解封,公司正努力重新取得金融机构的认可,打开融资渠道,
获取相应的授信。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按计划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
    (2)说明与其他已进入案件执行阶段的债权人是否有达成和解的安排,相
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持续经营能力是否造成不利影
响,以及你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其他已进入案件执行阶段的债务情况如下:




                                   21
                                                                     诉讼(仲
诉讼(仲                 诉讼                                                   是否
           涉案金额                                                  裁)判决
裁)基本                (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达成
           (万元)                                                  执行情
  情况                  进展                                                   和解
                                                                        况
                                恒泰艾普与北京银行已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
                                协议,内容如下: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
                                执字 01200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      近日公
                                函垫款纠纷一案:                     司收到
                                 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       北京市
                                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 元以及罚      海淀区
                                息(自 2020 年 09 月 29 日开始对上    人民法
                                述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       院作出
                                际还清之日止),分别于 2021 年 4      的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190 万元,于      (2022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   )京
                                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欧    0108 执
                                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    异 661
                                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行使抵押房屋      号执行
                                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       裁定
                                四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      书、
                                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 2021 年 8      (2022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息;       )京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        0108 执
                                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34,000 元,于     异 662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号执行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公证        裁定
                                费用损失人民币 83,570 元,于         书,裁
                       恢复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定北京
北京银行
           13,375.13   执行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       市中信    否
担保案
                       阶段     执字 01201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      公证处
                                函垫款纠纷一案:                     作出的
                                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        (2020
                                代偿本金欧元 6,179,548.18 元以及     )京中
                                罚息(自 2020 年 09 月 29 日至 2021   信执字
                                年 2 月 24 日,以欧元 8,717,909.16   01201、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2020
                                计算;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至实际    )京中
                                付清之日,以 6,179,548.18 元为基     信执字
                                数,                                 01200
                                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分别于 2021      执行证
                                年 4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    书下的
                                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申请人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    由北京
                                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20     银行变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行使抵押房      更为长
                                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       城资
                                述四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内,在最后       产。公
                                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 2021       司在与
                                年 8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      长城资
                                息;                                 产沟通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        解决中
                                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41,000 元,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公
                                证费用损失人民币 107,479 元,于

                                        22
                                                                     诉讼(仲
诉讼(仲                 诉讼                                                   是否
           涉案金额                                                  裁)判决
裁)基本                (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达成
           (万元)                                                  执行情
  情况                  进展                                                   和解
                                                                        况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如恒泰艾普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期
                                足额向北京银行给付任一期款项
                                的,则尚未到期的付款均视为提前
                                到期,北京银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款
                                项申请恢复执行。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
                                股公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
                                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银行”)
                                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安徽华东                        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
石油装备                        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有限公司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
与安徽宿                        押物,将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执行                                          已二审
州农村商      936.00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                否
                       阶段                                          终审
业银行股                        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
份有限公                        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
司借款纠                        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
纷案                            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
                                油发放了 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
                                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
                                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
                                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8 月 26 日与北京市工业和
                                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工信发展中心”)签署份额转让
                                协议。协议约定:恒泰艾普以
                                4,444 万元受让北京市工业和信息
                                化产业服务中心持有的易丰恒泰基
                                金 20%认缴份额。分两期支付,其
北京市工
                                中第一期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
业和信息
                                前支付 1000 万元,第二期在 2021
化产业发
                                年 3 月 31 日之前支付 3,444 万元。
展服务中
                                后因恒泰艾普未及时支付工信发展
心与恒泰                                                             一审判
                                中心份额转让款,工信发展中心提
艾普、北                                                             决已生
                       执行     起诉讼。
京易丰恒    3,949.00                                                 效,已    否
                       阶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泰管理咨                                                             申请执
                                月 24 日作出判决如下:
询有限责                                                             行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任公司合
                                恒泰艾普向工信发展中心支付基金
伙企业财
                                份额转让价款 3,949 万元;
产份额转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让纠纷案
                                恒泰艾普向工信发展中心支付违约
                                金(以 1,727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年息 6%计算;以 2,222 万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年息 6%计算);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23
                                                                  诉讼(仲
 诉讼(仲               诉讼                                                 是否
           涉案金额                                               裁)判决
 裁)基本              (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达成
           (万元)                                               执行情
   情况                进展                                                 和解
                                                                     况
                               恒泰艾普向工信发展中心支付律师
                               费 40 万元及保全保险费 32,533.72
                               元;
                               4、被告北京易丰恒泰管理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丰咨
                               询”)对恒泰艾普上述第 1、2、3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易丰咨
                               询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向恒泰艾普追偿;
                               5、驳回工信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
                               请求。
    有关公司债务及案件执行情况,公司自 2021 年 8 月起定期披露《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
大诉讼事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整
理并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如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也及
时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但是暂未形成与其他已进入
案件执行阶段的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意向及安排,如有相关进展,公司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相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导致的银行账户冻结,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下属子公司现金流基本可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各板块业务下
沉至各子公司,因此,母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虽然
公司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子公司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工
作,经业务部门沟通,对部分销售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另外,部分生产销售业务
也可以转至相应的下属子公司完成,不影响公司日常的经营收支结算活动,因此
不会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公司将继续积极和债权人进行协商沟通解决相关债务,以期达成债务和
解方案,同时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还将通过控股股东纾困、获得永续债投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降本增效等措施提高经营业绩,提高偿债能力。


                                      24
    问题 5.半年报披露,你公司正在推进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发行股票事项。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事项截至目前的最新进展和后续安排,相关
事项的推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你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2022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股票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提交申报材料后,已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获得深交所的受理通知,并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32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目前正在进行相关问询问题的回复整理中。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不代表审批机关
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有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相关文件、收到深交所受理本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以及公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收到深交
所上市审核中心《问询函》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2022 年 9 月 21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2022-09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2022-138)、《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问询函>的公告》(2022-140)。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2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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