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 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本保荐机 构”)接受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担任恒泰艾普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证券发 行保荐书(以下简称“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8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2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三、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文件要求的核查........................................... 16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7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3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7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尹航、郑旭楠 闫瑾 姚亚良、莫言、刘景康 荐有限责任公司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尹航先生自 2007 年 10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任职于第一创业证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拥有十余年投资银行经验,现任一创投行投资银行部总监。 曾参与德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安迪苏重大资产重组、银亿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伊泰 B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东北制药非公开发行、汇金通非公开发行、第一创 业非公开发行、华创阳安非公开发行,东北制药公开发行公司债等。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郑旭楠现任一创投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参与华创阳安非公开发行、东 杰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第一创业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创业公开发行 次级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闫瑾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姚亚良、莫言、刘景康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Ltd. 成立日期 2005 年 3 月 29 日 上市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3-1-3 股票简称 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 300157 法定代表人 王莉斐 董事会秘书 王艳秋 总股本 712,113,257 股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 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提供服务;石油天然气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 设备、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 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 程勘察设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销售石油天然气设备、仪器 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燃料油、 润滑油、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金属制品、 焦炭、机电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日用品、体育用品、 文化用品、珠宝首饰;租赁石油天然气软件及硬件设备、仪器仪表; 经营范围 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厂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地热能、 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天然气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施 工总承包(限分支机构经营);工程技术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委 托生产煤化工产品、盐化工产品、炼油化工产品、乙烯、十六辛烷 值、兰炭尾气化工产品(限外埠经营);企业管理;企业策划;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712,113,257 股,具体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所占比例 一、无限售条件股份 14,272,650.00 2.00%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 697,840,607.00 98.00% 三、股份总数 712,113,257.00 100.00% (四)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1-4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李丽萍 104,521,480 14.68 -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57,000,000 8.00 - 孙庚文 35,355,137 4.96 - 王潇瑟 19,000,000 2.67 14,250,000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416,742 1.32 - 黄建潮 8,041,160 1.13 - 秦钢平 5,441,100 0.76 - 吕晋宇 5,010,000 0.70 - 元工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500,000 0.63 - 谢桂生 4,437,500 0.62 - 合计 252,723,119 35.47 14,250,000 注: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李丽萍、王潇瑟和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一致 行动人;银川中能将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孙庚文将 4.96%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五)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利润分配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一期末 发行人于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发前最近一期末 净资产额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额是 28,596.50 万元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2010 年 12 月 首次公开发行 118,351.95 2012 年 8 月 定向增发 29,119.98 历次筹资情况 2013 年 10 月 定向增发 35,144.09 2016 年 3 月 定向增发 68,683.19 2016 年 4 月 定向增发 69,100.00 合计 320,399.21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12,489.07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 产额(万元) 35,832.95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出具了中喜审字【2020】第 01566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 3-1-5 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2021 年 4 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关于 2019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 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321 号),认为 2019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发行人 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1】D-0570 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2】D-064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 据 2022 年 5 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回复》,经过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已釆取及拟采取 的改善措施,公司管理层、治理层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相关事项均已 消除。通过实施审计程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发现需要 单独披露的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项目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资产总计 212,600.85 213,863.78 346,821.55 455,503.06 负债合计 176,767.90 186,937.87 218,446.84 196,850.93 归属于母公司的 24,804.87 15,825.97 92,395.64 220,167.88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832.95 26,925.91 128,374.71 258,652.13 3-1-6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营业收入 15,568.44 42,055.94 69,593.77 106,417.17 营业利润 -7,184.27 -62,214.74 -117,075.37 -118,246.34 利润总额 -8,232.23 -72,351.25 -117,814.22 -116,951.59 净利润 -8,057.25 -72,970.81 -120,795.23 -120,092.71 归属于母公司所 -7,964.12 -71,904.43 -120,910.36 -120,753.13 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37.83 3,776.80 16,694.73 -4,677.16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354.04 508.39 5,878.48 -11,743.70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240.82 -9,600.03 -34,498.25 16,329.2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 120.92 -87.27 -167.99 198.58 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 869.87 -5,402.11 -12,093.02 106.95 净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0,573.35 9,703.48 15,105.59 27,198.61 余额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项目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流动比率(倍) 0.62 0.55 0.88 1.09 速动比率(倍) 0.43 0.43 0.78 0.98 资产负债率(合并) 83.15% 87.41% 62.99% 43.22%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报告期间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22 年 1-6 月 -67.24 -0.11 -0.11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 2021 年度 -127.39 -1.01 -1.01 润 2020 年度 -75.70 -1.70 -1.70 3-1-7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报告期间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19 年度 -44.70 -1.70 -1.70 2022 年 1-6 月 -60.58 -0.10 -0.10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 2021 年度 -111.79 -0.89 -0.89 母公司所有者 2020 年度 -75.89 -1.70 -1.70 的净利润 2019 年度 -44.87 -1.70 -1.70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具体而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 日: (一)本保荐机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首次申报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1、质量控制部门审核过程 在项目执行期间,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密切跟踪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对 项目进行事中管理和控制。 2022 年 8 月 15 日,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专职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关注 项目进展情况,就项目重点问题与项目组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项目组的预审申 请,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向项目组出具了预审意见。项目组针对质量控制部预审 3-1-8 意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对预审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2022 年 8 月 25 日,质量控制部组织召开本项目的预审会,质量控制部对本 项目拟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听取了项目组对于重要问题的答复。项目组根 据预审会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重点核查和材料更新。项目通过质量控制部预审 和工作底稿验收后,经质量控制部主管同意,质量控制部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质量控制报告》等内核委员会会议申请文件呈报内 核团队。 2、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一创投行同时设立常设和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 决策职责。合规内核部内设内核团队作为常设内核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作 为非常设内核机构。 (1)内核团队审核过程 本项目呈报合规内核部后,内核团队对本项目进行了书面审核。内核专员在 收到完备的内核申请材料后,对本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内核审核意见。项目组针对内核审核意见关注问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对内核审核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对内核审核意见回复无异议后,2022 年 9 月 2 日内核团队组织召开了项目 问核会,内核负责人和保荐业务负责人就项目尽职调查等执行过程和质量控制等 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项目组进行了问核。项目组针对问核会的关注事 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或补充核查。内核团队在确认问核会相关问题已落实完毕, 相关合规程序已完成,并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 (2)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和内核意见 ①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会人员构成 出席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共计 7 人,内核委员出席人数及构成符合 一创投行《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规则》的要求。 ②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本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8 日。 3-1-9 ③内核委员会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充分审议,项目组就内核委员所关注的问题进行逐一答复后, 全体参会内核委员对本项目无异议,一致同意推荐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④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本次内核表决结果为: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人员共 7 人,内核委员会的表决 结果为:全票同意。本项目获得内核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二)首次申报后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依据本保荐机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定,对本项目深交所审核问询回复履 行了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1、质量控制部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项目在监管机构审核阶段,质量控制部对相关文件在对外报送或披露前进 行书面审核,审核事项包括相关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尽职调查工作 底稿是否完备。 2、内核部门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项目在监管机构审核阶段,内核团队对相关文件在对外报送或披露前进行 书面审核,审核事项包括相关意见和推荐文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抽查。 3-1-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恒泰艾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一创投行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 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 2022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议案,并提请将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发行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发行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方案 2022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 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以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该次股东 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内容 合法、有效。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3-1-12 法规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股票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1-13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上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投资金项 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 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3 名,分别为李丽萍、硕晟科技及硕晟智能。 4、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 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 3-1-14 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11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 若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未导致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导致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超过 30%,则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若后续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李丽萍、硕晟科技、硕晟智能将相应调整上述承 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上述豁免要约收购事项已经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锁定 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 十一条的情形 3-1-15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为硕晟科技,实际控制人均为李丽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的情形。 (四)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的有关规定 1、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13,633,743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上市公司总股本 712,113,257 股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项之规定。 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且前次 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向亦未发生变更并按计划投入,符合《发行 监管问答》第三项之规定。 3、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 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项之规定。 三、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文件要求的核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保荐 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未就恒泰艾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第三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聘请了本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另外,发行人 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安娜律师楼和 Fitzwilliam, Stone, Furness-Smith & Morgan 对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除上述 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 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 3-1-16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为一家高科技、集团化、国际型的综合能源服务商及高端装备生产制造 商,多年来,从国内领先的油气勘探开发专业软件业务,到工程作业技术服务业 务,结合装备制造,公司构建了服务于能源开发、开采的业务优势。受疫情反复 及俄乌战争等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造成公司相关产品市 场需求波动。未来若原油市场价格下行,导致下游行业缩减投资预算,进而会影 响整个行业的经营与发展。 2、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油气服务领域的需求与日俱增,部分知名外资企业纷纷加强了对中 国市场的开拓,国内竞争对手也在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使得该领域的竞争逐步加 剧。尽管公司已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设计集成优势,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但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大对应用领域 和下游客户的拓展,则将面临行业竞争加剧所带来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业务与经营管理风险 1、专业人才不足和流失的风险 能源勘探开发技术与装备研发、生产、服务是技术高度密集的行业。能够准 确地把握客户的实际需求,高水平地掌握行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市场能力的 专业人员十分宝贵,能否培养、吸引、留住高素质、与时俱进的技术人才和管理 人才,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行业快速发展,人才争夺也必将日 益激烈,如发生专业人才流失,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同时, 随着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将带来对专业人才的进一步需求,公司未来发展可能 面临人才不足的风险。 3-1-17 2、技术研发风险 基于装备制造和软件技术的研发规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在创新成果和 开发周期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研发难度较大, 研发周期较长,开发环节中的个别难题有可能影响产品的研发进度;另一方面, 即使新技术、新产品顺利开发完成并推向市场,也有得不到市场和客户足够认可 的风险,导致新技术、新产品推出后的经济效益与预期收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 公司在技术开发方向决策上出现失误,未能在前沿领域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未能 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未能正确把握市场动向并顺应市场需求变化 等,可能导致公司丧失技术和市场的现有地位。 3、集团化经营导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 45 家境内外控股子公司,业务涉及装备制造、勘探软件、能 源开发、工程作业技术服务等业务,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较为复杂。公司在制度 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面临一定的挑战。 4、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硕晟科技拥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18.64%,为公司控股股东,李丽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股权较为分散,实际 控制人控股权比例较低,公司存在被潜在投资者收购控制权的可能性,从而导致 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不稳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5、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 纠纷等相关的未决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尽调报告第九章“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 项”的有关内容。对于作为被告参与的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承担大额赔偿, 公司已充分计提应付款项及预计负债。但若公司相关纠纷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 或债务偿付周期过长使得利、罚息等进一步上升,或未来新增出现类似诉讼, 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6、海外经营风险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 12 家境外子公司。其中,EPT、GTS 主 3-1-18 要经营国外软件销售业务,RRTL 主要进行石油开采业务,香港富通、恒泰石油、 刚果公司、WUP、LOI、LOIC、纽约公司、LOEC、香港投资控股已无实际经营。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013.03 万元、6,859.07 万元、6,124.47 万元和 3,832.02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9%、9.86%、14.56%和 24.61%。因国际市场的政治环境、经济政策、突发事 件等因素更加复杂多变,且经营环境、法律体系、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内存在差 异,公司面临因海外经营经验不足、经营环境变化等导致的海外经营风险。 7、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导致部分资金流动性受限的风险 因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 额转让价款纠纷案、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诉被告恒泰艾普、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影响,部分银行账 户被司法冻结,冻结金额为 2,030.64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 6 月末货币资金总额 的 15.13%。上述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被冻结资 金不能使用导致该部分资金流动性受限。 8、部分自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子公司正在使用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相应产权 证书,其中部分无证房产用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其中,金陵能源第三车间厂房已 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正在办理权属证书;中远化工部分车间建设过程中部分资 料缺失,尚未办理权属证书;新锦化葫芦岛、中远化工部分辅助性房产尚未取得 建设手续。子公司未办证的房屋面积占公司全部境内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15.66%。 虽然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办理金陵能源、中远化工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但仍存在 因产权手续不完善而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风险。公司未办证的房屋存在 被主管机关限期拆除的风险,相应子公司存在被主管机关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 将对公司经营成果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9、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为 10,452.15 万股,李丽萍将其直接持有的 4,773.27 万股股票质押给中关村 3-1-19 母基金,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45.67%。如果未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 极端情况或未按时偿还相关债务,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未能及时作 出相应调整安排,其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面临全部或部分被强制平仓或质 押状态无法解除,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业绩下滑、亏损及持续经营的风险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6,417.17 万元、69,593.77 万元、42,055.94 万元和 15,568.44 万元,营业收入逐年下滑;公 司净利润分别为-120,092.71 万元、-120,795.23 万元、-72,970.81 万元和-8,057.25 万元,出现亏损;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 22.72%、25.27%、16.96%和 22.62%,2021 年的毛利率变化呈现下降。公司通过积极推进债务化解、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优化并加快发展能源业务、完善产业链布局等一系列措施应对业绩下滑及 亏损风险,公司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未来若发生下游行业缩减 投资预算、劳务成本持续提高、流动资金持续紧张等问题,导致业绩持续亏损、 毛利率持续下滑,则公司仍可能面临持续经营风险。 2、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于报告期每年年终进行了减值测试。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8,254.71 万元,未来若因国家产业政策 调整,或新锦化机、博达瑞恒产品所属下游市场供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业绩 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则商誉存在相应的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3、油气资产减值风险 公司海外全资子公司 RRTL 拥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MD 油田、SQ 油田和 BM 油田三个油田区块的开采权益和一个勘探区块的勘探作业权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油气资产账面价值为 31,154.18 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均聘请资产评估 事务所对该资产组进行可收回金额的评估并相应计提资产减值。受当地气候等因 素影响,公司短期内难以对上述三个油田进行增加钻井投资及进行设备升级改造, 可能导致开采产量下降,进而产生油气资产减值的风险。 3-1-20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30,322.78 万元,主 要系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进行业务布局,投资主体包含欧美克、北京易丰恒泰 智能制造产业并购基金、Spartek SystemsInc、中盈安信等企业。若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涉及主体因行业趋势、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等原因产生亏损,将侵蚀公司投 资收益进而影响利润,同时可能使得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公司可能产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从而影响公司利润。 5、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大,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 6 月 末的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2,652.18 万元、51,948.37 万元、33,869.73 万元和 29,830.71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2.54%、14.98%、15.84%和 14.03%。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按照账龄和单项评 估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如未来债务人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能按时、 足额偿还相关欠款,将导致公司产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6、存货规模较大及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在产品、原材料、合同履约成本、库存商品等组成。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6,857.04 万元、17,323.98 万元、19,475.98 万元和 27,744.26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重 较大。公司根据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若未来 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竞争加剧或技术更新导致存货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将导致 公司存货跌价风险增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7、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分红减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扩大了股本、补充了资本金,资本结构更加稳健,但 由于营运资金改善、资本结构优化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 增幅可能小于股本的增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 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分红减少的风险。 3-1-21 8、逾期债务的风险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的主要有息债务总金额为 82,746.02 万元,主要为逾期银行借款及应付股权回购款项等。目前,公司积极 与债权人协商逾期债务的解决方式,同时强化自身经营能力,大股东给予资金 支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提高偿债能力,以渡过难关。若公 司无法及时筹措资金,将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四)其他风险 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 2019 年-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21,221.83 万元、-121,204.16 万元和-63,096.05 万元,均为负值。2022 年 1-6 月, 公司营业收入 15,568.4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175.44 万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4,804.87 万元,扣除其 他权益工具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6,504.87 万元。若公司未来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未来年度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 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甚至终止上市。 2、公司资产受限、银行账户被冻结等资产受限的风险 由于公司逾期的到期债务,相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公司及子公司 多个银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公司部分参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因上述事项, 公司融资渠道受限,资金较为紧张,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 响。若公司无法顺利解决上述事项,或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受限资产范围存在 进一步扩大或者被处置的风险,若公司持有的重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房产 及土地使用权被处置或主要银行账户被进一步冻结,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乃至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3、审核及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因此,本次 3-1-22 发行方案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呈波动状态,若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导致股价低于 发行价格,则可能存在认购对象未能足额认购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失败的风险。 4、股市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 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 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 带来一定的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 不排除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财产、 人员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给公司增 加额外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石油、天然气工业作为战略产业,在确保我国能源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 作用。近年来,为鼓励发展石油、天然气钻采产业,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 政策。2019 年至 2020 年,国家能源局通过发布相关产业促进政策,以及多次召 开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相关的各项工作会议,强调增强国内油气安全保障能力, 推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石油企业落实“七年行动计划”。2019 年 10 月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作 为鼓励类行业。《“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提出,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 坚持常非并举、海陆并重,强化重点盆地和海域油气基础地质调查和勘探,夯实 资源接续基础。加快推进储量动用,抓好已开发油田“控递减”和“提高采收 率”,推动老油气田稳产,加大新区产能建设力度,保障持续稳产增产。积极扩 3-1-23 大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加快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开发力度。石油产量稳中 有升,力争 2022 年回升到 2 亿吨水平并较长时期稳产。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 力争 2025 年达到 2,300 亿立方米以上。提升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统筹推进 地下储气库、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等储气设施建设。构建供气企业、国家 管网、城镇燃气企业和地方政府四方协同履约新机制,推动各方落实储气责任。 同步提高管存调节能力、地下储气库采气调节能力和 LNG 气化外输调节能力, 提升天然气管网保供季调峰水平。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管理,坚持合同化保 供,加强供需市场调节,强化居民用气保障力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新增天 然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要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到 2025 年,全国集约 布局的储气能力达到 550 亿-600 亿立方米,占天然气消费量的比重约 13%。上 述政策对我国石油钻采设备行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调整与结构升级、 完善产业链以及提高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油气勘探和开发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我国对能源消费需求持续增长。 在能源消费结构方面,由于我国煤炭消费占比过大导致的环保问题日益凸显,因 此我国不断深化国内能源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出要提高石油、天然气在一次 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对油气稳产和增产提出了更高要求。油气需求日益增长,油 气进口量快速增长,对外依存度持续攀升,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21 年末,我 国原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分别为 72.2%、46%,已严重威胁我国的能源安全。 因此,加大现有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提高油气资源自给率,降低对外依 存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石油工业的重要发展目标。 3、我国石油勘探设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高 自 20 世纪末以来,我国石油勘探设备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行业自 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得到 广泛应用,一方面为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储上产起到了至关 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行业企业依托不断提高的自主创新能力,研发技术水平 得到大幅提高,储备了较为雄厚的核心技术体系,与国际厂商之间的差距逐渐缩 小,进口替代效应日益明显,行业产品结构持续优化,部分行业领先企业逐步具 备与国际厂商在全球展开竞争的能力。因此,凭借持续提高的自主创新能力,我 3-1-24 国石油勘探设备行业未来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4、我国不断完善和成熟的工业体系是行业成长的基石 油气设备制造行业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及完善的工业体系支持。经过改革开 放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工业体系已逐步成熟,钢铁、有色金属等基础原材料的 质量不断提高,煤炭、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能源供给充足,道路等交通设施建设 完善,均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全球 油气设备行业产能正在向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转移。随着近年来国内企业技术 水平的持续提升和全球产业链分工的不断完善,国际油气技术服务公司已越来越 多的采购来自中国的优质且具有性价比优势的产品。 5、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将促进三大石油公司勘探力度 2019 年 12 月 6 日,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 网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油气体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国家管网公 司成立后,对于三大石油企业而言,由于风险较小且收益稳定的管网建设及运营 业务被剥离,其上中下游一体化经营模式将被打破。未来随着国内供应主体的日 趋多元化,在加剧油气上游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将倒逼三大石油公司加大上游勘探 力度,专注于增储上产,石油勘探开采辅助相关公司将在此过程中不断从中受益。 6、我国参与国际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推动行业国际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海外作业不断增加,积极参与国际化竞 争,相关企业在海外作业过程中,主要运用国际化操作规范,从而在国内引入了 较为先进的作业技术和作业管理理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钻井技术和操作 习惯与国际接轨。 (二)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1、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技术领先,布局多样,发展空间大 能源服务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需要高端装备为能源的开采、加工及工 程施工作业等程序提供保障。为完善整个能源服务产业链,恒泰艾普上市后整合 了新赛浦、新锦化机。新赛浦可以为能源行业工程作业提供测井车等高端装备, 新锦化机可以为化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提供工业汽轮机、离心式压缩机等产品。 3-1-25 新赛浦具有较全的资质,其中该公司在民用领域,具有国家工信部汽车改装 资质和较完整的汽车目录,与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存在多次合作,具备各油 田的设备入网资质。随着易采掘油气储量的逐步减少,对高难度井、深度井等非 常规作业条件的开采需求进一步提升。新赛浦自成立以来深耕技术革新,针对国 内外油气开发中深井及超深井等不同地质条件,研制出系列化产品,在测井车领 域具有市场竞争地位。 新锦化机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工业汽轮机和离心式压缩机研发与制造的高端 制造企业,具备尖端的离心透平技术,是国内具代表性的工业汽轮机和离心压缩 机同线生产厂商。其技术和产品与国际几大知名厂商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同等水 平,在合成氨细分行业具有独特的优势地位。在化肥领域、甲醇、乙二醇、炼油、 煤化工以及乙烯装置等能源化工领域,新锦化机的技术和设备产品也处于国内先 进水平。新锦化机注重利用其自身具备的中石油装备采购入网资质,将业务从化 肥、合成氨领域快速向炼油化工、乙烯、煤化工、大规模物理储能、超临界二氧 化碳压缩机发电等核心高端装备领域、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领域延伸。 2、油气勘探开发软件领域技术先进,形成行业壁垒 勘探开发软件以现代地球物理技术为基础,软件本身具有结构复杂、算法复 杂、规模庞大等特点。公司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具有齐全的商业化地球物理、地 质、油藏、开发工程软件技术、丰富的储层研究、裂缝和溶孔熔洞储层机理分析、 油藏开发经验。公司拥有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自主开发多套油气勘探开发技术 和软件产品覆盖了勘探和开发的主要环节,并且相继将包括 EPS、FRS、EP Office 一体化软件平台等系列软件产品商业化,向市场销售。由于油气勘探开发软件具 有较高的技术壁垒,资金和时间投入都相当巨大,这些软件技术以及配套设施都 是公司核心的竞争优势。 3、能源服务辐射范围广 公司作为一家高科技、集团化、国际型的综合能源服务商及高端装备生产制 造商,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专业软件业务、工程作业技术服务业务、到高端装备 制造业务,构建了服务于能源开发、开采的业务优势,具备油气入网服务资质。 公司掌握多项核心技术,在软件技术研发和方案设计能力、工程作业的方案执行 3-1-26 能力、执行设备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公司创新性地形成了从软件(方 案)到工程(作业)再到装备相对完整的能源化工行业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 不断开拓创新,积极的发展建设新业务板块。 4、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较多 公司培育了拥有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拥有软件著作权共计 325 项,注册商标共计 19 项,专利共计 204 项,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积极拓展业务机会的同时,提升自主研发生 产水平,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保持高效紧密的沟通,深入了解客户 需求以实现产品技术优化。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经过审慎尽职调查,一创投行认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一创投行同意作为 保荐机构保荐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1-27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 航 郑旭楠 项目协办人: 闫 瑾 内核负责人: 姚 琳 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8 附件 1: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授权本公 司尹航、郑旭楠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相关的各项保荐工作。 关于本授权书授权的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督有关问 题的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1、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尹航先生最近 3 年内曾担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板)、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主板);目前暂未担任已申报在审企业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2、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郑旭楠女士最近 3 年内未担任过其他已完成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亦未担任其他申报在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3、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尹航、郑旭楠不存在最 近 3 年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特此授权。 3-1-29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 航 郑旭楠 法定代表人: 王 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