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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0-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 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 国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恒 泰艾 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
托书及凭证资料;




                                   签字盖章页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提案/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
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 务执
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 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 本法
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 或证 明,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 资料 、照
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 作网 盘或
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 、准 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 复印
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所 提供
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 律程 序,
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 客观 、公
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 调查 、查
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 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 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 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 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 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 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 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 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并发出了
《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并发出了《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 于提 请增
加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关于选
举刘海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5 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莉斐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 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 会议
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增加临时提案、召开履 行了 法定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 的持
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 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 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661,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2507%;




                                       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68,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661,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50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 场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全体董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 体高 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 证,
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 ,出 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 》的
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补 充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依法进行
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均以非累积投票表决:

    1. 《关于公司拟签署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入驻协议>的议案》

    同意 229,447,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8%;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8%; 弃 权 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0%;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选举刘海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229,227,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8%;弃权 22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855%;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0%;弃权 2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8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奕涵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