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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3-0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自解释 15 号规定的实施日
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财会〔2022〕13 号通知,再次对允许
采用简化方法的财会〔2022〕13 号通知涉及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
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
简化方法的限制,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根据该通知规定的生效日起执
行上述相关会计处理。
    (3)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自解释 16 号规定的实施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4)财政部、应急部(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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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月 13 日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
136 号),针对 2021 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 号)进行了修订,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公司自该办法发布当月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2〕13 号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
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财会〔2022〕13 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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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财会〔2022〕13 号通知,再次对允许采
用简化方法的财会〔2022〕13 号涉及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
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
法的限制。对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
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原财会〔2020〕10 号文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
适用条件不变。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
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
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
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
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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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规定为: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35%提取;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25%提取;3、上一年
度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4、上一年度营业收
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标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已披露
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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