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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01-21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秀强股份

股票代码:3001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宿豫区珠江路珠江花园 D10B 幢 104、204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九龙湾临兴街 21 号美罗中心 2 期 18 楼 20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2021 年 1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其所任职、持有权益公司的章
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
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
加或减少其在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5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种类.........................................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8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16
    五、本次交易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16
    七、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16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一、备查文件......................................................................................................... 19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14.9848%、10.0242 %股份转让至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港股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上市公司、秀强股份   指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港股份           指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港集团           指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国资委         指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
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             宿豫区珠江路珠江花园 D10B 幢 104、2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陆秀珍
 注册资本           2,000 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11704022283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实业投资,玻璃、钢材、水泥、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主要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卢秀强(67.00%)、陆秀珍(33.00%)
 经营期限           1998-09-28 至 无固定期限

    2、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EVER PEACE TECHNOLOGY (H.K.) CO., LIMITED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1134682
成立日期            2007-05-22
通讯地址            香港九龙九龙湾临兴街 21 号美罗中心 2 期 18 楼 20 室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及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系卢秀
强家族控制企业,秀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卢秀强、陆秀珍和卢相杞,其中卢秀
强、陆秀珍系夫妻关系,卢相杞系卢秀强和陆秀珍的儿子。卢秀强直接持有公司
1.92%的股份,卢秀强、陆秀珍通过新星投资持有本公司 23.35%的股份;卢相杞
通过香港恒泰持有秀强股份 20.52%的股份。上述三人控制秀强股份 45.79%的股
权,通过一致行动可实施对秀强股份的共同控制,具体结构如下:
                      卢秀强          陆秀珍   卢相杞

                                                     100%
                     67%
          1.92%
          %%               新星投资            香港恒泰

                                  23.35%           20.52%




                           秀强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5 年五年未受过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目的系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引入珠海港股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和挖掘公司资产潜力,促进公司未
来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将根据市场情况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种类

                    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    所占秀强股份总股本比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性质
                          (股)                  例
宿迁市新星投资
                            144,427,514               23.3512%   A 股流通股
  有限公司
香港恒泰科技有
                            126,920,320               20.5206%   A 股流通股
    限公司
        合计                271,347,834              43.8718%    A 股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12 日,珠海港股份拟通过协议受让方式以 6.30 元/股的价格,
收购新星投资持有的秀强股份 92,681,2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4.9848%)、
收购香港恒泰持有的上市公司 62,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0.0242%)。

       本次交易后,珠海港股份持有上市公司 154,681,2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25.0090%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股份交割完成后,新星投资、香港恒泰承诺放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的表决权,合计放弃数量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为限(如新星投资、香港恒泰
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则新星投资、香港恒泰放弃全
部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的终止日期以下列日期孰晚者为准:(1)
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2)新星投资及香港恒泰已履行约定的减
持义务,即在珠海港股份取得秀强股份控制权后,将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取得秀强股份控制权,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秀强股份控制权的稳定,
新星投资及香港恒泰将于未来 24 个月减持其所持有的秀强股份不低于 3%的股
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珠海港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根据珠海港股份出具《关于锁定期的承诺》,珠海
港股份受让的上述股份将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通过证券市场
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1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珠海港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68319

    法定代表人:冯鑫

    乙方一(转让方):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04022283W

    乙方二(转让方):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证书登记证号码:37988409-000-05-20-5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1.1 本次交易拟转让股份合计 154,681,2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0090%
(以下称为“标的股份”)。

    1.2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承诺放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放弃数量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为限(如乙方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5%,则乙方放弃全部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的终止日期以下
列日期孰晚者为准:(1)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2)乙方已履
行本协议第 6.3.1 条约定的减持义务。

    (二)本次交易的价格、款项支付与交割

    2.1 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价格为每股价格 6.30 元,对应股份转让金额
为 974,492,001 人民币元。

    2.2 款项支付与交割
    2.2.1 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同意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
收购乙方一的 92,681,270 股股份的转让价款的 80%,对应价款人民币 467,113,601
元支付给乙方一;将收购乙方二的 62,000,000 股股份的转让价款的 80%,对应价
款人民币 312,480,000 元支付给乙方二。

    2.2.2 在甲方完成 8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及相关方
应配合甲方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交割手续。

    2.2.3 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交割手续完成后,
乙方应当配合将上市公司营业执照、证书、印章、资产凭证、财务资料及票据、
银行账户、合同原件、公司档案等交接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

    2.2.4 在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交割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本次交
易的剩余价款人民币 116,778,400 元支付给乙方一,人民币 78,120,000 元转让给
乙方二。

    (三)公司治理

    3.1 董事会

    3.1.1 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适时换届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 9 位董事组成,包括 3 位独立董事。

    3.1.2 由甲方提名 4 位非独立董事和 3 位独立董事,由乙方提名 2 位非独立
董事。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甲乙双方应当通过依
法有效表决等方式,使双方提名人员顺利获选。

    3.2 监事会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甲方提名 2 名监事,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监
事会主席由甲方监事担任。甲乙双方应当通过依法有效表决等方式,使双方提名
人员顺利获选。

    3.3 高级管理人员

    3.3.1 自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三年内,总经理由乙方推荐提名,董事会
聘任;三年后,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
    3.3.2 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推荐提名,董事会聘任。

    (四)尽职调查

    4.1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甲方委托专业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业务、
税务、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和乙方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提供
资料和说明情况,协助甲方和甲方聘请的专业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4.2 由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法务
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
为“尽调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尽调法律机构”)。

    4.3 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甲方将适时完成相关审议批准程序。

    (五)过渡期间安排

    5.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完
成股份交割手续之日止,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
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5.2 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包括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过
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日后应归属于甲方
享有。

    5.3 过渡期间,乙方应合理、谨慎地继续支持上市公司的经营,对上市公司
的资产与业务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保证上市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上
市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上市公司资产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上市公
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除外。

    5.4 乙方、上市公司不得签署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权益遭受限制的
协议、安排或承诺等,上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除外。

    5.5 乙方应当提前沟通安排,确保标的股份的按时解除质押,确保相关质权
人配合出具同意配合本次交易的书面文件,确保本次交易的有效推进。
    5.6 过渡期内或本次交易终止之前,乙方不得与其他潜在意向收购方协商或
谈判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股份转让等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潜在意向购
买方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达成相应的协议或安排。

    5.7 过渡期内,乙方对上市公司应按照审慎尽职和忠诚勤勉的原则,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责任,配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
依法经营、良好运行,不得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和甲方
既有或潜在权益的行为。

    (六)特别约定

    6.1 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乙方承诺,在甲方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在珠海设立销
售公司或公司结算中心,并积极配合甲方推动上市公司新增产能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设立在珠海市。

    甲方同意,在甲方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

    (1)三年内由乙方提名的总经理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将保持上市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

    (3)在符合证监会相关要求前提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权根据实际
经营需要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经营需要的股权激励方案。

    (4)双方将致力于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做大做强,在公司章程规定范
围内,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对现有主营业务的扩产计划有主导权。

    6.2 或有负债

    乙方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未向甲方告知的或有负债,不存在“暗保”的违规
担保事项,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以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6.3 上市公司控制权
    6.3.1 乙方承诺,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
定。乙方将于未来 24 个月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不低于 3%股份。

    6.3.2 于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提前通知甲方,同
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6.4 避免同业竞争

    乙方承诺,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得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

    6.5 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支持

    为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甲方承诺在获得控制权且符合国资管理规范及证监
部门交易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增信、融资、业务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推动上市
公司做大做强。

    6.6 借款的偿还

    6.6.1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南京秀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童梦幼儿
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州秀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付上市公司借款(以下
称为“教育公司借款”);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就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向
上市公司受让幼儿教育业务经营性资产和相关负债事宜,尚欠付上市公司转让款
(以下称为“教育公司转让款”)。

    6.6.2 乙方同意并承诺:(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且乙方全额收到甲方股权转
让对价款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将教育公司借款本息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2)
将严格按照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签订的《资
产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上市公司支付教育公司转让款;(3)第
(2)项债务已通过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披露,为进一步确保包括第(2)
项在内的本协议债务的履行,在乙方全额收到甲方股权转让对价款之日起 30 个
自然日内,乙方应当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向甲方或甲方下属公司提
供质押,作为对应履约的担保。
    6.7 参股子公司的回购

    6.7.1 上市公司目前参与投资新余修齐平治教育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6.7.2 乙方同意并承诺:(1)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6 个月内,将参照
出资价格人民币 2,000 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对新余修齐平治教育产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12 个月内,将积极推
进受让上市公司持有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七)保证和承诺(乙方)

    7.1 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签署
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7.2 乙方保证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
动的安排。

    7.3 乙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设置除上市公司和乙方已
披露之外的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乙方承诺充分
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甲方名下。

    7.4 乙方承诺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任何侵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否则,乙方将赔偿甲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7.5 乙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前,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会因乙方自身债务或
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冻结。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冻结的,乙方
应赔偿甲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代理律师的费用)。

    7.6 上市公司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充分,并且在所有的重
要方面不存在向甲方隐瞒、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

    (八)保证和承诺(甲方)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交易总价款,并保证款项的来源合法。

       (九)交易税费

       双方确认,就本次交易,各自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
用。

       (十)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
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一)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解释。

       11.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向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其他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自各方均完成签署和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生
效:

       12.2.1 各方均完成本协议的签署、盖章;

       12.2.2 甲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其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未出现重大瑕疵;

       12.2.3 甲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甲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并获得相
关有权部门备案或审批同意。

       12.3 本协议的实施以下列条件达成为前提:
     12.3.1 如果因监管要求需要豁免承诺的,上市公司履行相关程序,豁免相关
承诺;

     12.3.2 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
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一持有上市公司 144,427,514 股股份,其
中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被质押 108,000,000 股,占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 74.78%,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46%。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人应当
提前沟通安排,确保拟转让股份的按时解除质押,确保相关质权人配合出具同意
配合本次交易的书面文件,确保本次交易的有效推进。

     五、本次交易所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

     本次权益变动须等待《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方可生效。此外,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方可实施完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的
调查和了解,认为珠海港股份具备受让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七、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秀强股份股
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原件及所提及的合同、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

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 苏 秀强 玻 璃工 艺股   上 市 公 司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
上市公司名称
                       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      道 28 号
股票简称               秀强股份                  股票代码   300160.SZ
                       宿 迁 市新 星 投资 有限
                                                 信 息 披 露 江苏宿迁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义务人 注
                       香 港 恒泰 科 技有 限公
                                                 册地        香港九龙
                       司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 致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     无
变化                                             行动人
                    化□
                                                 信息披 露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否                              义务人 是
                    是√        否□                       是       否√
为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                              否为上 市
东                                               公司实 际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 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
选)                   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放弃)
                       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持股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
                       1、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44,427,514 股,持股比
前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
                       例:23.3512%;
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
                       2、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26,920,320,持股比例:
行股份比例
                       20.5206%。
                       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持股数量和比例:
                       1、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51,746,244 股,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8.37%;
披露义务 人拥有权益    2、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数量 64,920,320 股,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    10.50%。
例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本次 权益 变动 后,合 计拥 有表 决权 数量为
                       85,741,525 股,拥有比例为 13.86%。
                       变动比例:持股比例合计减少 25.0090%,表决权减少 30.0090%。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    是√     否□
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未    2019 年 6 月,上市公司将幼儿教育业务出售给控股股东,且双方约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定了付款期限,因付款期限未到期,导致在本次股权转让期间,控
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    股股东存在对上市公司的未清偿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中,控股股东已经同意并承诺了偿还事宜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安排,且该安排切实可行。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1)珠海港股份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
                    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
                    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隐瞒、虚假、不
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需 实或瑕疵的情况;(2)本次所涉股份转让事项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
取得批准            会审议通过;(3)取得珠海港股份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管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
                    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如需)。(5)如果因
                    监管要求需要豁免承诺的,上市公司履行相关程序,豁免相关承诺;
                    (6)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及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
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秀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卢相杞




                                                   2021 年 0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