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章程修订案(2021年7月)2021-07-15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1 年 7 月)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8,232,423 元。
           618,502,423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8,502,423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8,232,423 股,公司股本结
第十九条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构为:普通股 618,232,423 股。
           618,502,423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在下列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   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必需。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
           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条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条
           十 三条规 定收购本 公司股 份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
第二十六   则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条     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
           有规定外,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二十八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条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的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份。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换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金用途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第四十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提供的担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5,000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提案;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东;
第五十五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条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的股权登记日;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理由。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他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证
           理由。                        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通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条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通讯方式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络及其他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
                                         于10年。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第七十六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条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算方案;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三)本章程的修改;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第七十七
           公 司最近 一期经审 计总资 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条
           30%的;                        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一票表决权。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第七十八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份总数。
    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份总数。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对于不具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第九十九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条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
           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责。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第一百零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审计、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员会。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享有以下董事会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第一百一                                的决策权限。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十条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
                                        (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6、不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且高于《总
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总经理决策权限的其他
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按照《总
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关
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比例及数额的关联交易由
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3、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
                                          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
                                          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
                                          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会议;
           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
第一百一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十二条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权;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告;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五)除非 3 名以上董事或 2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名以上独立董事反对,董事长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以决定将董事会会议期间董
           事临时提出的议题列入该次会
           议的议程;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
           秘书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前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一百一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
           上作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
           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
           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
           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 董事应 当在会议 记录上 签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名。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签名。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期限不少于10年。
           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第一百二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十二条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
                                          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
           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
                                          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
           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
                                          责任。
           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
           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
           担责任。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财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
  十四条
           务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的 监事应 当在会议 记录上 签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一百四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十七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的     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
           要求,设立相应级别党组织。     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组      复设置。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
党的建设   织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
           或任命产生。党组织负责人未     同时设立工会等群众性组织。
           进入董事会的,应列席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党组织负责人非公司经营层成     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
员的,应参加公司经营层会议,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并可代表党组织对重大议题提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
出意见和建议。                 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
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促进公司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     资产保值增值;
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
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     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
部署。                         织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     人才队伍;
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
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领导
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的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等群众组
人 选进行 酝酿并提 出意见 建   织;
议,或者向董事会推荐提名人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
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     大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     事项:
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
并提出意见建议。               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定,研究贯彻落实;
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公司党委会工作机
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构设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    换届选举,以及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
组织根据依据《中国共产党章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
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
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项等;
(一)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
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任。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     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审议公司纪委工作报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
(三)协助上级党委加强党风     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七)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公
研究和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司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
(四)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上     题;
级纪委和公司党组织有关重要     (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规的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定。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     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大额捐
力进行监督。                   赠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
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
规的案件。                     撤销;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保障党员权利。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
                               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
                               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董事会和经理层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
                               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十一)需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
                               的程序。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
                               大”问题,经理层、董事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
                               司党委进行讨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
                               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经理层、董事
                               会进行决策。
                                    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
                               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
                               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
                               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
                               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
                               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
                               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保障党员权利;
                                  (九)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后,办理此次修改《公
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