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3-19
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
[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
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
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 14 号进行调整。
根据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 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20〕10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
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 号),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公司按财会〔2020〕10 号)及财会〔2021〕9 号施行日执行。
(4)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明确规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
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
根据要求,公司按财会〔2021〕35 号施行日执行。
2、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
围的通知》(财会〔2021〕9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
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
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选择简化
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
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解释第 14 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
合同,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
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
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
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基准利率改革
解释第 14 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
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
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
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
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
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
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
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
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
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解释第 15 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
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
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通知》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
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
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