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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秀强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4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11月1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 召集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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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总数 222,254,2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53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5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2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4,309,3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859%,
其中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66,1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309,21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66,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本议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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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9,579,74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06%;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7,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175%;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见证律师:侍文文律师、焦成倩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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