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注册 ....................................................................................... 4 (一)发行人的批准程序..................................................................................... 4 (二)深交所审核同意......................................................................................... 5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 5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5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7 (三)定价和配售情况......................................................................................... 9 (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情况........................................................................... 10 (五)缴款和验资情况....................................................................................... 10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11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11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11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12 四、关于中止发行的情形及后续安排 ..................................................................... 13 五、结论意见 ............................................................................................................. 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秀强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 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 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 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 作报告》中的释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 内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注册 (一)发行人的批准程序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相关议案。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修订稿等相关议案。 2022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拟减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 应的募集资金金额,其他条款不变。 2022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 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票数量的 70%。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本次发行决议的有 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限延长事项。 (二)深交所审核同意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取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苏秀强 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 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 相关注册程序。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2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 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 号), 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深交所审核同 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 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 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等相关附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自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审核后,新增发送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 23 个。为 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经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 请书投资者名单中,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1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 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孔令寿 5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8 王平 9 田万彪 10 庄丽 11 廖彩云 12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 杨岳智 15 陈蓓文 16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 刘福娟 19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2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1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创新总部 23 谢恺 根据相关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记录,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向上述投资者发出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 单》等相关附件。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T 日)申购报价前,联席主承销商共向 150 个特 定对象送达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大非关联方股东(不包括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3 家证券公司、11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45 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 51 家发送意向函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发送对象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 件已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收取认购保证金及投资者 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联 席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收取的认购保证金不超过拟认购金额的 20%;根据《认购 邀请书》所载,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六十七条和《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2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00-12:00,共有 27 名投资者参 与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有效 申购价格 拟申购金额 序号 询价对象 报价 (元/股) (万元) 1 廖彩云 是 5.46 2,100.00 2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 6.00 4,000.00 3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是 6.13 3,000.00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帆花友稳 4 是 5.52 2,100.00 健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是 6.30 8,000.00 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6.00 13,200.00 是 5.80 18,200.00 6 王平 是 5.77 2,30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是 5.86 2,100.00 -沣途沣泰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 8 是 5.68 2,100.00 广州农商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 9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是 5.68 2,100.00 公司”) 是 5.91 2,100.00 10 杜少武 是 5.71 3,000.00 是 5.50 4,500.00 11 UBS AG 是 6.21 4,500.00 是 5.91 2,100.00 12 刘福娟 是 5.71 2,300.00 是 6.01 2,100.00 13 谢恺 是 5.87 2,400.00 是 5.73 2,700.00 14 杨岳智 是 5.53 2,100.00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5 是 6.14 5,000.00 伙)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16 是 5.94 8,000.00 限合伙) 17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是 5.52 2,100.00 是 5.89 2,100.00 18 陈蓓文 是 5.79 2,300.00 是 5.59 2,600.00 是 6.19 3,000.00 19 张奇智 是 5.46 3,100.00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 5 20 是 6.28 2,100.00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是 6.38 3,340.00 2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6.26 6,870.00 是 5.97 15,960.00 22 孔令寿 是 5.66 4,200.00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 23 是 5.77 12,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24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 6.13 3,000.0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 25 是 6.26 5,211.00 选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是 6.19 2,760.00 2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6.03 6,694.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是 5.91 10,634.00 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力天投资 1 27 是 6.20 2,100.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 保证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并在中 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均符合《认购邀请 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报价单,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发行对象具备 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申购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三)定价和配售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 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申购簿记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5.97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154,773,86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2,399.999793 万 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序号 投资者全称 (股) (元) (月)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756,322 153,765,242.34 6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110,552 131,999,995.44 6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12,730 66,939,998.10 6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4 司-轻盐智选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 8,728,643 52,109,998.71 6 基金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 5 8,375,209 49,999,997.73 6 业(有限合伙) 6 UBS AG 7,537,688 44,999,997.36 6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6,700,167 39,999,996.99 6 伙)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 8 5,025,125 29,999,996.25 6 司 9 张奇智 5,025,125 29,999,996.25 6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0 5,025,125 29,999,996.25 6 限合伙) 11 谢恺 3,517,587 20,999,994.39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 12 3,517,587 20,999,994.39 6 都犇富 5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力 13 3,517,587 20,999,994.39 6 天投资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38,724,422 231,184,799.34 18 总计 154,773,869 923,999,997.93 - 经核查,上述竞价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 配售股份等竞价结果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公平、公正,符合《发行承销实 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江苏秀强玻璃 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 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签署《认购协议》,符合 《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缴款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向 14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江苏 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认购资金。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江 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 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10091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12:00 止,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累计收到上述获配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共计 923,999,997.93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联席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划转至发行人指定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江 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10092 号),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止,秀强股份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4,773,869 股,发行价格 5.9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23,999,997.93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832,200.3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4,167,797.56 元, 其中注册资本 154,773,869.00 元,资本溢价 759,393,928.56 元。秀强股份本次变 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772,946,292.00 元,股本为 772,946,292.00 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等 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清单》 《认购对象基本信息表》 认购对象关联关系核查表》 自有资金承诺函》等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1、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对象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珠 海港股份承诺:“本公司参与秀强股份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 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 益、采用杠杆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 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秀强股份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间接向本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2、其他认购对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及《自有资金承 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申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 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据此,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 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 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台 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力天投 资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 2、除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二组合”、“国 泰高分红策略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该等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 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成 了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程序。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 5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 4、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5、张奇智、谢恺为境内自然人,均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 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6、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 案的范围内,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7、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 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四、关于中止发行的情形及后续安排 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如出现以下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 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一是发行方案报备深交所后,如遇市场出现巨 大变化等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认购不足的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有权 在 T 日上午 9:00 询价开始之前中止本次发行;二是若在询价结束后,无投资者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报价或所有投资者报价均为无效报价,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 T 日询价 结束后中止本次发行。 如中止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知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并由律师 事务所进行见证。后续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投资者认购意向和二级市场 情况在批复有效期内,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再次择机重新启动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若不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则按实际有效认购金额对应 的发行数量发行,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若有效认购金额对应 的发行股数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本次发行失败,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将投资者保证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原路退还至认购对象的保 证金汇出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及后续安排,符合《发行 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 要性。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 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侍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