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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仪器:独立董事李廉水、周波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7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廉水、周波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雅安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对外借款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廉水、周波认为:本次借款完成,雅安天瑞将获得低
成本资金,有利于雅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PPP 项目的顺利建设。本次事
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雅安天瑞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廉水、周波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雅安天瑞向银行
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雅安天瑞获得低成本资金,推进雅安市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建设 PPP 项目的顺利建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范围之内。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事
项。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雅安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差额补足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廉水、周波认为:上述差额补足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
此,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李廉水、周波
    202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