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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瑞仪器: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8月)2021-08-27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
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
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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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
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公
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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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
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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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九)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监督;
    (十)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
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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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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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
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起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人员向公司提
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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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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