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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瑞仪器: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2021-11-12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           公告编号:2021-098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之全资子
公司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环境”)近日收到昆山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昆市监罚告[2021]
083210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昆山市汉浦路303号昆山中辰矽晶有限公司厂区内使用叉车(产品
编号为010301K0582)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4月。你单位在上述叉车有效期
届满后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使用了未经检验的叉车。
    你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之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
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
放弃此权利。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天瑞环境对此事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准备相关材料,严肃认真地对
待听证、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在企业
内部全面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对公司的影响
    天瑞环境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天瑞环境已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否最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本次事件后续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