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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瑞仪器: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26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天瑞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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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深交所问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
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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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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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
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
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
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本细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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