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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
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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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
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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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
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六)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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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十一条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十三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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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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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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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
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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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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