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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松德: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3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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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
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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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公告了《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
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内容
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
的公告时间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 15:0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2 号季华大厦 13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王贵银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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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6,676,2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7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4,455,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98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2,221,1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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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 项,该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审议议案为: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2 为采用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列明并披露,本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
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就审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无人提出新的议案。会议
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
票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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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 项,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6,642,29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09,09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 3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6,642,29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09,09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 3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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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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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纲                                                   赵琦娴




                                                                 _____________

                                                                   欧剑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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