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5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更改、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
日15:00至2018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众创金融街1号楼20层公司会议
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林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公告。
9、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5人,代表
股份128,435,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8,331,7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1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3,60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268%。
参加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357,7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议案进
行了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578,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张林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唐军先生、派生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衍伟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43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程俊鸽律师、梁健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