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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充分体现了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定位,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涵盖公司的重要信息,有利于投资者辨识,
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
的情形,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及
证券简称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肇庆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肇庆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是基于正常生
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公司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内容、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肇庆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何惠华                  吴春苗                  彭春桃




         叶代启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