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2021-08-25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派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鸿
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鸿特”)于近日收到肇庆市生态环境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鼎罚听告字〔2021〕8 号)(以下简称
“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期间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西南门通道排污主管道 2
个沙井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1)
第 05014 号]结果显示:
你公司厂内沙井 1 采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1.21*10mg/L,超标 12.4 倍;
总磷为 0.62mg/L,超标 0.24 倍;石油类为 54.4mg/L,超标 9.88 倍;厂内沙井 2
采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225mg/L,超标 1.5 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
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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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 修订版)》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
的,从重处罚:(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一年内 2 次以上(含 2 次)实施
同类违法行为并被处罚的”及第五章§5.1 项“日排废水量 200 吨以下的:排放
一类水污染物超标 3 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 10 倍以上,或 0≤PH 值<2,12
<PH 值≤14,或者超总量 100%以下的,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的
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废水排放量和超标的实际情况,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
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
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
司放弃听证要求。你公司如果不提出听证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对此事件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准备证据材料,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
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开展环保自查,进
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肇庆鸿特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事项不会对肇庆鸿特正常生产经
营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
进一步增强子公司的环保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子公司生产
经营行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目前,肇庆鸿特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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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及实际处罚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鼎罚听告字〔2021〕8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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